雲亮整理財水新聞(651)財水2024年第8號檔案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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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聞

1.財水 2024 8 號通告 2最新判例:滯納金的金額不應超過逾期稅款的金額。

3.拆除多層“巢狀”,以收回合夥企業少繳的稅款。

4.案例分析: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下減稅免稅的計算。

5.《正面負面清單》指導企業防範涉稅風險。

1.財水 2024 No. 8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24年第8號關於中國(上海)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離岸印花稅優惠政策試點的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稅務局:

為支援自由試驗區離岸發展,現將中國(上海)試驗區和臨港新區的離岸印花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1、在中國(上海)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註冊開展境外轉售業務的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免徵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境外轉售,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後又將貨物轉售給其他非居民企業,且貨物從未實際進出中國關稅區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實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最新判例:滯納金的金額不應超過逾期稅款的金額。

逾期繳納罰金能否超過本金,一直是稅務與企業爭議的焦點。 根據中國判決書網站今年1月底公布的判決書,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援引了《行政強制執行法》第45條,該條規定“追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支付金額的數額”, 並確定稅務機關徵收的滯納金不應超過本金金額,本案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國家稅務總局在《新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解釋》中明確了滯納金的處罰性質,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強制法》中對滯納金的解釋也包括滯納金。 根據上述法律和有關部門關於滯納金性質界定和比例原則的規定,附加滯納金是對納稅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處罰措施,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形式,不應超過貨幣繳納義務的數額。 判決書全文如下: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23) 金 02 民中 10624.

上訴人(原審原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二十區稅務局,戶籍地為天津市六邊區。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

委託訴訟人:王旭,天津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XX紡織***,戶籍為天津市河東區。

法定代表人:楊某,經理。

破產管理人:天津XX清算***

委託訴訟人:蔡某,天津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二十區稅務局(以下簡稱二十稅務局)不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23)金0102民初7612號民事判決,因與被上訴人發生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向本院提起上訴, 天津XX紡織***以下簡稱XX公司。本院於2023年11月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當事人後,依法規定進行了審理。 此案現已結案。

XX稅務局上訴請求:撤銷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3)金0102民初7612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變更判決,變更判決支援XX稅務局一審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適用範圍擴大的解釋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附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適用物件是“行政機關關於依法繳納款項義務的行政決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中“滯納金”的適用物件是違約責任。 附加稅的滯納金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即使認為徵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當法律存在不一致和衝突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的特別法。

XX公司辯稱,不同意XX稅務局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依法請求駁回第二十稅務局的上訴請求。 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納稅的納稅人實施的經濟制裁措施,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平等主體之間違約的預期責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的“滯納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稅收徵管和徵收的理念是一樣的,滯納金的數額應該受到限制。2.根據新法優先於舊法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實施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因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3.對滯納金金額的限制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確保所有債權人公平償還的原則。 稅收主體債權依法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如果對滯納金沒有限制,則更不利於其他債權的公平償還,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限制滯納金。

XX稅務局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XX稅務局對XX公司所欠的所有逾期稅款有普通索賠; 2.訴訟費用由XX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2年10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22年11月17日,天津XX清算***被指定為XX公司的管理人。 2023年1月5日,XX稅務局就XX公司欠稅向管理人作出索賠申報,包括777683欠稅滯納金85元204103126元。 2023 年 2 月 14 日,管理員報告說,結果是確認了納稅申報77768385元,普通債權金額(劣質)77768385元。

2023年2月22日,管理人出具了《債權人權利異議回復函》,其中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貴局現對調整滯納金金額提出異議,管理人對貴方債權人權利異議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交款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 應告知當事人徵收額外罰款或滯納金的標準。 附加罰款或滯納金的金額不得超過金錢支付義務的金額。 “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應當適用滯納金的上限。 因此,管理人將再次審查貴局申報的滯納金部分,並將其調整為普通索賠(劣等)77768385元。

此外,在庭審期間,雙方對稅費和滯納金的數額均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逾期付款罰款中超過本金的部分是否應認定為普通破產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放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納稅之日起,按日徵收逾期稅款5/10,000的滯納金。逾期繳納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追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繳納稅款的數額”。在本案中,XX公司所欠的稅款77768385元,滯納金204103126元,經理確認滯納金不超過本金部分,即77768385元是普通債權,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並無不妥。 因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援XX稅務局關於確認所有滯納金為普通債權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XX區稅務局的訴訟請求均予駁回。 案件受理費80元,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XX區稅務局承擔”。

在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本案涉及的所有滯納金是否應視為普通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交款義務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 應告知當事人徵收額外罰款或滯納金的標準。 附加罰款或滯納金的金額不得超過金錢支付義務的金額。 在這種情況下,XX稅務局作為行政機關,負有徵收稅款和徵收附加稅滯納金的法定義務,XX公司欠777683稅款85元及逾期履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XX稅務局處以的滯納金金額不得超過逾期稅款的金額,因此一審法院確認管理人確認的滯納金部分不超過本金金額為77768385元作為普通債權並無不當,XX稅務局要求確認所有滯納金為普通債權的上訴請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支援。

綜上所述,XX稅務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80元,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XX區稅務局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主審法官:張彥軍。

評委:劉愛民。

方立佳法官。

2. 12 月 15 日, 23.

.拆除多層“巢狀”,以收回合夥企業少繳的稅款。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稅務局(以下簡稱前海稅務局)根據江蘇省南通市稅務部門提供的線索,對深圳A合夥企業進行了核查,確認該企業作為南通某合夥企業的合夥受益人, 從南通企業**上市公司股份取得收益後,未依法申報繳納稅款。該局依法向合夥企業追繳了稅款和滯納金167。64萬元的處理決定。

明確合夥關係,明確納稅義務。

2023年3月,前海稅務局接到江蘇省南通市稅務部門來函。 信中稱,位於深圳的A合夥企業與南通B合夥企業存在“多層巢狀”合夥關係,且南通B合夥企業此前曾投資過無錫Z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持有期間,公司還從Z上市公司獲得股息,上述收益均需納稅, 並建議前海稅務局核實相關問題,避免國家稅收損失。

收到線索後,前海稅務局風險管理部門稅務人員立即對深圳A合夥企業的情況進行了核查分析。 隨著核查的深入,多層次、相互關聯的夥伴關係結構逐漸形成。

稅務人員發現,深圳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兩名自然人。 深圳A合夥是南通C合夥的合夥人,南通C合夥是寧波D合夥的合夥人,寧波D合夥是南通B合夥的合夥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的通知》(CS 2008年第159號)明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納稅人。 合夥企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夥人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人員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對企業情況的核實,認為合夥企業本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從核查結果來看,雖然涉及多個合夥企業和合夥企業,但線索中提到的深圳A合夥企業是南通B合夥企業的最終合作夥伴。 南通B合夥企業**股和**股利所取得的所得的最終所得稅納稅人為深圳A合夥企業的兩名自然人合夥人,對**股和現金股利承擔最終納稅義務。

計算收入資料並解釋法律以追繳稅款。

在釐清了深圳A合夥企業與南通B合夥企業的組織架構後,稅務人員開始核實深圳A合夥企業的納稅狀況。 根據收管資料,深圳A合夥企業已申報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和兩個自然人合夥人的分紅、分紅個人所得稅。 但確切的稅額準確嗎? 相關稅款是否全額繳納? 稅務官繼續深入調查,要求深圳合夥企業A提交B公司、C公司、D公司的損益表,以及合夥協議和分紅決議等資訊。 然而,深圳合夥企業A聲稱,由於其在合夥企業中所佔份額較小,而且對合夥企業的控制較弱,因此無法提供完整的資訊。

於是,稅務官致函南通B合夥、南通C合夥、寧波D合夥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支援和協助調查。 在南通、寧波兩地稅務機關的大力支援下,前海稅務局最終獲得了本案涉案合夥企業的全部完整財務資料。

面對堆積如山的企業資訊,前海稅務局稅務風險管理局工作人員分組行動,詳細分析了合夥企業在各個環節的損益表和利潤分配情況,排除了企業公允價值變動等因素對利潤的影響, 梳理出一條比較清晰的利潤分配鏈,最後根據各級合夥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計算出深圳A合夥企業的實際利潤收入。稅務人員在對企業前期申報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後確認,深圳A合夥企業少報了約377名自然人合夥人08萬元,其中生產經營收入少報364元95萬元,股息收入減去申報 1213萬元。 稅務人員隨後約談了深圳A合夥企業的兩名自然人合夥人。 據兩位合夥人稱,他們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合夥企業可分配收入的剩餘資金在扣除合夥企業應承擔的各種成本和費用後,應退還給所有合夥人的累計實收資本。 兩位合夥人表示,這種“先還本後派紅”的辦法可以規避投資風險,是業內企業的通行做法。

對此,稅務官員表示,如果企業確實“還本”了收入,那麼企業財務報表中的工商登記資訊和實收資本賬戶金額就會發生變化,但企業的資訊沒有變化。 此外,即使企業按照約定“還本”,也不會影響應納利的計算,根據《財稅2008年第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採用“先分後稅”的原則,對合夥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徵稅。 換言之,合夥企業盈利或獲得分紅後,先將各合夥人的份額分別計算,並在當月產生納稅義務。 具體而言,深圳A合夥企業應當依法按照合夥人所佔份額計算企業C的利潤,對其自然人合夥人進行納稅申報和預扣個人所得稅。

經過稅務人員耐心細緻的政策指導,深圳A合夥企業採納了稅務人員的意見,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補充申報,補繳稅款和滯納金16764萬元。

案例分析: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下減稅免稅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營業所得終結清正在進行中,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減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1.優惠詳情。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可以在享受其他現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享受這一優惠政策。

2.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3.計算公式。

減免稅款=(營業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部分應納稅額-其他政策的減稅免稅額,營業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營業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納稅所得額)50%。

4.說明。

案例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

納稅人李經營個體戶企業C,年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適用稅率10%,速抵1500),可享受殘疾人保單2000元的減稅免稅額,則保單減免金額=(8萬10%-1500)-200050%=2250元。

當營業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時,營業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營業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計算公式可以簡化為:減稅免稅=不超過200萬元的營業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部分的50%——其他政策的減稅免稅

案例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萬元。

納稅人吳經營個體經營企業D,年應納稅所得額240萬元(適用稅率為35%,速抵6.55萬元),可享受6000元的殘疾人政策減稅免稅額,則吳保單的減稅免稅額=(2000000 35%-65500)-6000 2000000 24000000 50%=314750元。

5.技巧。

該計算規則已嵌入電子稅務局資訊系統,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和申報表的預填服務,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準確、真實地填寫業務資料,系統可以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根據現行政策,納稅人從兩地或兩地以上取得營業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家經營場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年度彙總申報。 個體工商戶從兩個或兩個以上來源取得營業所得的,在提交年度彙總納稅申報表時,需要將該個體經營所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合併,重新計算減稅免稅額,退還多部分,補足不足。

個體工商戶在提前繳納個人所得稅、結算時可享受減半稅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備案,可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和減稅免稅報告表相關欄目即可享受。 對於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在申報申報表中自動為其提供本政策的預填服務。 對於簡單申報有固定額度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在減免或減免後,按照應納稅額自動轉繳稅款。

《正面負面清單》指導企業防範涉稅風險。

近日,廣東省韶關市稅務部門編制了《納稅人正面負面清單》,涵蓋資源稅、環保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菸草稅五大稅種,幫助納稅人減少相關稅種申報錯誤,正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韶關稅務部門編制好“正面負面清單”後,利用稅務大資料對當地資源型企業進行篩選,快速將“正面負面清單”下達給納稅人,引導納稅人用好“清單”,規範納稅申報,防範稅務風險。

以前申報資源稅容易出錯,但現在有了“正面和負面清單”,資訊採集、納稅申報、稅收優惠等都以**的形式展示,條理清晰,一目了然,便於申報時自查。 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範口鉛鋅礦財務總監李輝說。

據了解,企業位於礦產資源豐富的仁化縣東塘鎮樊口地區,目前是亞洲最大的鉛鋅銀礦生產基地之一,也是仁化縣資源稅的龍頭企業,繳納資源稅佔全縣資源稅收入的97%以上。 “由於礦產資源種類繁多,企業銷售量大,很難準確計算應稅產品的銷售量(量),以及如何在日常納稅申報中防範稅務風險。 李輝說,“稅務官教我們對著'清單'做網上資源稅申報,這樣可以避免一些彎路。 如果您在日常申報中遇到問題,您還可以從這個易於理解的案例“清單”中找到答案。 在稅務人員的指導下,李輝在短時間內完成了資源稅申報。

“榜單”的推出,對於大型資源型礦業企業廣東省大寶山礦業的財務人員來說,也是一場“及時的雨”。

公司位於韶關市曲江區,是國家級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國家級綠色礦山企業。 資源稅法實施以來,公司對開採低品位礦、開採伴生礦石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累計享受資源稅優惠優惠2100多萬元。 在資源稅申報過程中,如何確定應稅產品對應的稅項,如何準確理解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財務人員的難點。 “'正面清單'清楚地告訴我們'該做什麼以及如何做',為公司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 “負面清單”提醒我們“什麼不該做,怎麼處理”,幫助企業規避稅務風險。 企業財務負責人李凱旋表示,稅務部門及時推出的“正面負面清單”,不僅為企業正確申報節省了大量時間和精力,也為企業準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了指導,通過“風險事項+案例+依據”的對比,可以有效防範稅務風險。 在《清單》的指導下,在稅務人員的指導下,李凱旋糾正並申報了對誤享枯竭期的礦產品資源稅優惠待遇。

接下來,韶關稅務部門將加大“正面負面清單”的宣傳引導力度,從稅務服務端和納稅申報端齊心協力,做好“正面負面清單”的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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