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稅方式是指國家對納稅人徵稅的方式和方法,根據稅收種類和納稅人的不同,徵稅方式也不同。 一般來說,稅收主要有兩種方式:直接稅和間接稅。 直接稅是指個人或企業直接繳納的稅款,如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 間接稅是指企業或公司在生產、銷售環節預扣繳納的稅款,如增值稅、消費稅等。 此外,稅收徵收方式還包括定額稅、比例稅、滑動稅等形式。 以下是如何徵稅的一些細節。
1.各種“徵稅方式”。
1.審計和收集。
這是主流的徵稅方式。 但是沒有人可以標準化定義。
在許多情況下,它甚至被認為是反對“批准的收集方法”的唯一方法:要麼批准收集,要麼審計收集。
2. 批准收集。
看來除了審計收款之外,還有審批的收款。
沒那麼簡單。 對於批准徵用本身,也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1)核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企業所得稅核查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核實已評估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
2)配額徵收、評估應納稅所得額徵收等合理徵收方式。
《關於對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
第八條 第七條所稱核實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應納稅所得額考核等合理徵收方式。 ”
3.常規配額。
常規配額似乎是上面的“核准應繳所得稅”和“固定金額徵收”。
沒有。 例如: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定期、固定稅收徵管,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核實某一經營地個體工商戶的應稅營業額(含經營次數)或者收入(以下簡稱額度)的徵收方式, 一定的經營期限和一定的經營範圍,並以此作為計稅的依據,確定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正常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7〕101號)已被廢止
第二條 定期額度是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程式核實納稅人在一定營業期間內的應稅營業額和所得額,並以此為依據計算稅款,確定應納稅額(含增值稅、 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等,下同)。”
4. 驗證和收集。
檢查“,這是乙個特殊的詞。
檢查生產能力。 稅款根據“驗證”的生產能力確定和徵收。
5.檢查和收集。
檢查“,也是乙個特殊的詞。
例如,海關就是典型的“檢查”。
根據檢查結果,確定並徵收稅款。
6. 收集。 車輛和船舶稅法: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擔任機動車、船舶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收取保險費時,應當依法徵收車輛、船舶稅,並出具稅收徵收證明。 ”
7. 扣繳(請注意,實體法中沒有“扣繳”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法:
1)法定預扣稅。
第三十七條 非居民企業對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應當從源頭扣繳,繳費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每次繳納或到期應繳稅款時,從已繳或應繳稅款中預扣稅款。”
2)指定扣除額。
第三十八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建築經營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專案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作為扣繳義務人。 ”
8. 徵稅。 增值稅暫行規定: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增值稅由海關徵收。 ”
9.委託收款。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便利稅收、便利納稅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為代收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款,並出具委託徵稅證書。 委託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徵收證明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徵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 納稅人拒絕的,委託徵收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
10. 預扣稅。
稅收徵管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預扣代繳稅款義務。 稅務機關不得要求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履行預扣代繳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義務的,納稅人不得拒絕。 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扣繳代繳手續費。 ”
11. 稅收保全。
12. 執行。
13、其他合理的收集方式。
14、納稅人自行申報繳費。
2. 徵稅辦法
1.確認應繳稅款。
2.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部門有權核實應納稅額:
3.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建立賬簿。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建立賬簿但尚未建立的情形。
5.未經授權銷毀賬簿或拒絕提供稅務資訊的狀態。
6.雖然已經建立了賬簿,但由於賬目混亂或成本資訊、收入憑證和支出憑證不完整,因此不容易檢查。
7.如有應納稅義務,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稅務部門責令其限期申報納稅申報,未逾期申報納稅申報。
8.當納稅人申報的稅基明顯低於該水平且沒有合理理由時。
9.稅務登記不合規的處理:
10.確認應繳稅款,並下令在限定期限內繳納稅款。
11.逾期未繳費的,可扣押應繳稅款等值的貨物和貨物。
12.扣押後繳納稅款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並返還。 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對扣押的商品、貨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抵扣稅款(即“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