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相關法律法規 - 浙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武器盜竊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關於確定盜竊罪數額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高發 2013 年第 105 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授權,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現確定我省辦理盜竊罪案件的具體貨幣標準如下:
公私財產價值在三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數額”。
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高階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報告。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213 年 6 月 14 日。
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普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發發 2021 年第 21 期。
11)盜竊。
1.盜竊罪成立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起刑:
(一)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兩年內發生三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武器盜竊或者達到扒竊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確定起刑。
(二)達到數額鉅額起算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確定起刑。
(三)達到特別數額的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根據起刑量,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盜竊手法等影響犯罪成立的事實加重刑罰,確定基準刑期。
多次盜竊,數額較大的,根據盜竊數額確定起刑,盜竊次數可以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數額未達數額不高的,以盜竊次數為準,超過三次的次數為加刑事實。
3.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犯罪情節,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方法、危害後果,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盜竊金額的1000倍以上2倍; 沒有盜竊金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金額的,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盜竊罪成立的,應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案由、數額、次數、方式、返還贓物、歸還等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意、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等因素,確定緩刑的適用。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實施〈普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細則》的通知。
浙江高法審判第2022號第1號。
11)盜竊。
1.盜竊罪成立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起刑:
(一)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兩年內發生三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或者達到扒竊的,可以在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至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起刑。
(二)達到數額鉅額刑罰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確定刑罰起點。
(三)達到特別數額的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確定起刑。依法判處無期以上有期徒刑的除外。
2.在起刑量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方法等影響犯罪成立的事實,加重刑罰,確定基刑
(一)盜竊數額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加刑兩個月;
(二)盜竊數額較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加刑三個月;
(三)盜竊數額特別大的,每增加六萬元,加重刑期六個月;
(四)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盜竊,刑期加重兩個月至三個月;
(五)其他可以加重刑罰的情形。
多次盜竊,數額較大的,根據盜竊數額確定起刑,盜竊次數可以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數額未達數額不高的,以盜竊次數為準,超過三次的次數為加刑事實。
3.盜竊既遂又有未遂的,根據盜竊未遂確定基準刑的,綜合考慮未遂程度、危害程度、未遂原因等情況,可以加調基準刑30%以下; 根據未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既遂行為造成危害程度等情節,最高可以提高40%的基準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加刑40%:
1)夜間入室盜竊或使用凶器入室盜竊;
(二)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3)在自然災害、事故、社保等突發事件中,在事發地盜竊的;
(四)其他可能受到重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加刑20%:
(一)因盜竊罪受到刑事處罰者(累犯者除外);
(二)一年內因盜竊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盜竊殘疾人、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者財物的;
(四)在醫院盜竊患者或其親友財物的;
(五)盜竊救災、應急救援、防汛、優惠、扶貧、移民、救濟等資金和物資的;
6)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共或私人財產損失的;
(八)犯罪;
9)因吸毒、賭博等非法活動而盜竊的;
(十)其他可能受到重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低刑減為五十%以下(免除處罰或者不按犯罪處理的除外):
(一)在被送入案件前自動將贓物退回原處或者返還給被害人;
(二)盜竊近親屬財物的;
(三)未參與贓物的流通或者收受贓物數量較少,非主犯的;
4)受害人原諒;
(五)其他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
7.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犯罪情節,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方法、危害後果,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盜竊金額的1000倍以上2倍; 沒有盜竊金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金額的,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8.盜竊罪成立的,應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案由、數額、次數、方式、返還贓物、歸還等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意、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等因素,確定緩刑的適用。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關於辦理盜竊、故意傷害、賭博等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檢察院〔2018〕21號10.發布時間:2018 年 24 日10.24 執行。
二、關於盜竊刑事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 盜竊公私財物,行為人認罪、悔過、退賠、退還贓物,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1)偷竊他人的食物、衣物或者其他價值不高的日用品;
2)農村地區利用挨家挨戶走訪,從鄰居家中偷竊少量財物,行為人為初犯或偶犯;
(三)溜進屋內盜竊少量財物,且行為人為初犯或者偶犯;
(四)扒竊少量財物,且行為人為初犯或者偶犯的;
(五)其他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扒竊,但可以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人為初犯或者偶犯,認罪、悔罪、退還贓物,不造成嚴重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一)主動將贓物返還原址或者返還被害人後返還案件的;
2)竊取親戚、同事、朋友的財產以獲得寬恕的;
3)未成年人盜竊;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構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決定起訴:
(一)曾因盜竊罪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盜竊罪受到行政處罰的;
2)夜間入室盜竊或使用凶器入室盜竊;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在自然災害、事故、社保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發現場盜竊的;
5)偷竊殘疾人和老年人。喪失工作能力的人的財產;
(六)在醫院盜竊患者或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應急救援、防汛、優惠、移民、教育物資;
8)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9)在逃犯罪;
(十)其他基於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危害社會等情節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但有悔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者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