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生氣,女孩隨便找了乙個陌生男人結婚,兩人之後,她的丈夫被判了**。
案例摘要。 來自黑龍江省大慶市的程女士在上學期間有乙個穩定的男朋友,但程女士把男朋友帶回家後,遭到了父親的強烈反對。
程女士說,父親不想讓女兒嫁得太遠,男友的家庭條件也不是很好。
這段不幸福的感情永無止境,在一次爭吵中,男友李向程女士提出分手。
程女士很生氣,和吳某拿到了結婚證,吳某是她在同一區認識不到十天的男人。
結婚半年後,程女士和吳某一天都沒有**,甚至多次提出離婚,鄰居同事的八卦讓吳某心煩意亂。
2011年10月的一天,吳某在街上借酒消磨憂愁,吳某心想:“你為什麼不能用自己的錢碰你娶的妻子呢? ”
一時間,怒火從心裡公升起,吳某來到程女士的工作地點,強行將程女士帶回住處與她發生性關係。
事後,程女士報警**,起訴吳**。
最終,吳某被判**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以案為例普及法律。 婚姻中的“脅迫”性行為怎麼能算是“**罪”?
當夫妻關係異常時,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構成婚姻**。
什麼是婚姻中的“異常情況”。
比如提起離婚訴訟、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都是夫妻存續期間,婚姻狀況處於“異常狀態”。
在本案中,程女士和吳先生自結婚以來一直處於分居狀態,程女士也提出了離婚。
因此,吳某強行將程女士帶離工作場所發生性關係,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婦女實施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對於“婚姻**”的理論,也有不同的看法。
其中,“總否定論”和“總肯定論”過於片面和極端。
其中比較有爭議的是“其他罪理論”。
他說,“人們認為,基於婚姻關係的合法性,丈夫與妻子之間的強迫性關係是不道德的,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犯罪的依據。
但是,如果妻子明確拒絕,則仍以暴力或其他行為實施性關係,可視為傷害或侮辱等相關犯罪。
無論哪種方式,它的前提是女人不能違背自己的意願。
有網友問,程女士的行為不就是婚姻欺詐嗎?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什麼是欺詐性婚姻。
1)以婚姻為誘餌,騙取彩禮等錢款。
本案中,程女士一怒之下與吳先生結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目的是為了騙取吳先生的財產。
b) 其中一方故意隱瞞欺騙行為對另一方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
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姻史、身體缺陷或疾病都是不利於婚姻的條件,但鄭女士並沒有隱瞞和欺騙吳女士。
綜上所述,程女士沒有犯“婚姻欺詐”罪。
然後又有網友說,吳某就這樣成了冤枉的老闆嗎?
在婚姻關係中,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婚姻義務,配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達到婚姻關係破裂的標準,法院將准予離婚。
如果法院裁定雙方在不允許離婚後分居一年,並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將准予離婚。
離婚後,可以追回部分彩禮,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賠償。
擰瓜不甜“,吳雖然有些委屈,但還是要為自己的衝動付出代價。
在兩性婚姻關係中,這類案件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清官很難決定家事”,在法律保護的基礎上,一定要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程女士一時衝動嫁給了吳,更何況她乙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