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況
2017年9月4日,沈先生(丙方)、郭先生(乙方)與BBMG養老金公司(甲方)簽訂《養老金服務合同》,約定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間,郭先生將接受BBMG養老金公司提供的專業養老金服務,並向BBMG養老金公司支付相應費用。
2019年9月20日晚22時許,郭某從床上摔了下來。 同日,金宇養老公司通過120救護車將郭某送往民航總醫院,經相關檢查**,郭某於2019年9月21日死亡,死亡醫學證明中列明的死因為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郭某住院期間,相關醫療費用由金宇養老公司提前支付。
隨後,沈某認為金宇養老公司未履行陪伴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金宇養老公司被要求賠償沈、郭死亡賠償金33.99萬元、喪葬費63553元5元、精神傷害撫慰金10萬元、養老保障金1萬元、醫療儲備金1萬元、交通費2000元、工作損失損失5000元, 養老金服務費183333元。
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BBMG養老公司是一家專業的養老服務機構,其合同義務是提供合格的陪護人員,並參照標準服務流程提供養老服務BBMG養老公司在提供養老服務時,遵循了定期檢查制度的要求檢查記錄在案,並提供符合護理行業標準的床位上述具體行為都表明,BBMG養老公司已經履行了養老服務合同規定的義務。 而且,自2017年9月4日雙方簽訂的養老服務合同到期後,雙方仍繼續維持BBMG養老公司提供養老服務的行為,這足以看出雙方在履行BBMG養老公司兩年養老服務合同期間,並未對養老服務標準和養老服務質量提出異議, 也可以看出,BBMG養老金公司已經履行了養老金服務的合同義務。郭老人從床上摔下來受傷,是突發事件,是不可預見的,也無法控制的只有BBMG提供24小時一對一服務,才有可能從根本上防止這種風險的發生按照雙方簽訂的服務標準,郭老人自己動的時候,很有可能受傷,風將保險的防控歸咎於BBMG養老公司是不公平的。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BBMG養老公司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一審法院不支援沈某的賠償請求。 但對於醫療儲備金,扣除金宇養老公司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即6119 43元後,可以退還。 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1833 33元的養老金服務費按合同退還。 養老保障金1萬元是合同約定的退款內容,應予退還。
二審判決。 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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