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西蘭奧克蘭,出租房屋通常需要少量押金和一到兩周的“入住費”。
然而,一位房地產經紀人對停車場的出租也做了同樣的事情,這引起了很多爭議。
Gary Chung是奧克蘭Harcourt Properties的營銷顧問。
上週,他在Facebook上發布了一則關於租用公寓停車場的廣告。
該帖子說,停車場每週90紐西蘭元,搬家費為450紐西蘭元(270紐西蘭元押金,提前兩周租金)。
鐘先生還指出,這個停車場只供出租,不供出租。
在鄭某工作的哈考特公司的網站上,沒有關於停車場出租的訊息。
鄭先生的個人資料顯示,與該停車場相連的一棟房屋已售出。
在接受採訪時,哈考特公司的一位高管表示,這套公寓不屬於公司所有,鄭先生只是一名銷售人員,而不是物業經理。
這個停車位的出租是鄭先生與房東之間的“私人安排”,而不是公司。
此事經重大***後,引發了熱烈的討論。
一些人對租用停車位和收費的行為表示困惑和嘲笑。
反正我沒有住在這裡,為什麼要付房租呢? ”
這張紙四百五十美元? 現在人們沒有那麼貪婪了。
對此,鄭家的一位代表說:“在這篇文章中,所謂的'占用費'就是租金和押金。 我們會將這筆錢與發票一起存入委託人的記錄中。 ”
然而,很多人告訴鄭,這是常態。
這就是我一開始的想法。 我認為押金應該用於防止延遲支付租金,也可以由拖船公司處理。 ”
我真的不明白,**怎麼能這麼大驚小怪。
也許他錯了,房租有點離譜,但只是兩周的押金加上押金,沒有其他附加費用。
如果你不想付房租,我建議你不要租房。 ”
租約提到押金用於防止拖欠租金、財產損壞或與租約相關的其他索賠。
未拖欠租金的租戶將在租約結束時取回押金。
但是,根據商務部的公告,私人停車場的租賃不符合《租賃法》的規定,押金不在《租賃法》的範圍內。
租客能否收回押金,主要取決於租客。
然而,紐西蘭消費者協會認為,這種情況可以由《合同法》加以規範。
消費者協會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詢問訂金是否可以退還,並將其納入合同條款。
通常,押金是商品或服務的付款,不可退還,而押金是可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