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者自己繳納社保繳款是否划算?
作為雇員,支付雇主的社會保險費是否有利可圖? 這當然是無利可圖的,也是不可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您與用人單位簽訂全職勞動合同關係時,通過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法律義務。 那麼,您如何自己支付雇主的份額呢? 顯然,這是乙個不恰當的選擇,不會給個人帶來任何好處。
我們中的許多人都在尋找乙個工作場所,儘管工資很低,但旨在能夠獲得五種正常保險。 或社會保障金。 因為社保需要由勞動單位承擔,所以勞動單位會承擔大部分的繳費比例和繳費金額,比如乙個月的社保需要1000元,那麼單位幾乎要承擔2 3多,相當於六七百元,剩下的三四百元需要個人承擔。
剩餘的 1 3 個人供款將直接從您的工資中扣除,您無需親自支付任何費用。 因此,如果你說要支付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部分,這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完全有理由拒絕支付。 據筆者了解,部分單位為了降低人工成本,不願意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可以按照靈活用工的方式要求職工繳納靈活用工的社保,單位全額報銷後完成繳納。 實際上,這種形式是不可取的。
我們再想想彈性用工的形式,社保只能參加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但不能參加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所以這三者對你沒有個人利益,比如你是員工生孩子,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的待遇, 然後,如果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如果不繳納工傷保險,則無法享受正常的報銷待遇。例如,如果您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如果您不繳納工傷賠償保險,您將沒有資格獲得報銷。 因此,不建議通過靈活就業來投保。
我們想通過單位參加社保,五險一金要同時登記,單位承擔的部分也要由單位承擔,雖然單位的人工成本比較高,但在這種情況下,社保成本可以佔到人工成本的40%。 但這對任何用人單位來說都是一樣的,這是不可避免的,這也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統一性,如果你拒絕,確實違法,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你的權利。
一方面應該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部門報告,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受理。 一般來說,它是可以有效解決的,所以一旦勞動單位做到了,我們就可以明確拒絕。 而且,您已經命令勞動單位按時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這是勞動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我們個人支付這部分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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