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作為這個村子的居民,有村戶口,你為什麼不給我應得的徵地補償呢? "
因為你已經獲得了公務員職位,收入相對穩定"
難道因為我當了公務員,我就不再被認為是村民了嗎? ”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徵地補償糾紛案,原告程某為公務員,被村委會拒絕支付徵地補償金,他不服,村委會起訴法院,結果如何? 讓我們來看看。
本案中,程某於2021年7月因結婚將戶口遷至A村,但未分配責任土地和宅基地。 2022年9月,程某成為仙桃市某行政單位公務員,在A村不從事農業生產,也不承擔A村的集體義務。 然而,當A村的集體土地被徵用時,發現程某沒有資格加入集體經濟組織,並被拒絕分配徵地補償。 本案中,仙桃市人民法院認為程某不具備A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駁回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怎麼說
針對這個問題,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出了幾點。 在城鄉經濟融合的背景下,人員流動成為常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大趨勢。 對於長期農民工來說,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需要綜合考慮戶籍狀況、生產生活關係、村民義務履行情況、替代生計保障等因素。
對於農民工來說,如果還享有村里土地承包管理權,沒有為城鎮工人獲得社會保險,那麼村里的集體經濟收入仍然是他們的主要社保,他們仍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對於大學生來說,雖然戶口已經搬離了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由於缺乏獨立的經濟收入,他們仍然依靠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土地作為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他們應該保留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但是,一旦畢業並取得城鎮非農業戶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就不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對於“外籍已婚婦女”,如果她沒有搬出戶口,沒有獲得其他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權,也沒有獲得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那麼她仍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至於“富人”,如果他搬出戶籍,沒有在原籍地承包土地的權利,那麼他就不具備成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案件結案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在人口流動日益增加的現代社會,需要重新審視戶籍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關係,為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加科學公正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