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技術審查要點。
2023 年 12 月)。
為進一步優化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方便行業企業申報企業及產品准入,結合日常准入複核實際工作,現公告產品准入技術複審要點。 技術評審的要點不是獲取准入的依據,僅供相關行業企業申報時參考,會根據行業技術發展和管理需要進行更新和重新發布。 企業應當遵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50號)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2017年1月6日,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39號公告), 並根據工業和資訊化部2020年7月24日令第54號發布的《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准入管理條例的決定》進行修訂。)、道路機動車產品准入審查要求(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19年第1號)及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1. 乘用車
1)小微乘用車應符合《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輕卡和小微型乘用車生產登記管理的通知》(工業和資訊化部聯通2022年第3號)的相關要求。
2)小型、微型廂式貨車應當遵守《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小型微型廂式貨車、電單車生產登記管理的通知》(工業和資訊化部連業2014年第453號)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和登記管理的通知》輕型卡車和小型和微型乘用車。
工信部聯通2022年第3號)等相關要求。小型小型貨車是一種小型微型乘用車,具有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單層地板和中置發動機。
3)乘用車應配備符合GB 39732規定的事件資料記錄系統(EDR);如果裝有符合GB T 38892規定的車載**行駛記錄儀系統,則視為符合要求。 符合標準要求的適用車型應在其他欄目中註明:“該車配備汽車事件資料記錄系統(EDR)”或“該車配備車載**行車記錄系統(DVR)”。
4)對於已申報準掛車質量的乘用車,應符合《關於規範《具有牽引功能的輕型車輛申報要求的通知》(裝備中心2022年第264號)的相關要求。
二、乘用車
1)低行駛區乘用車(俗稱“一層半乘用車”)應符合下列技術要求:低行駛區長途、旅遊客車為單層乘用車;低位行駛區應布置在乘用車前橋前方,低位行駛區乘員人數最多2人(含司機1人、乘務員1人); 乘客區部分不能布置為雙層結構。
2)長度大於等於6m的有乘客站立區的乘用車和無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以及長度超過9m的公路客車和旅遊巴士,其行駛區域應當有隔離設施,防止他人侵入行駛區域。隔離設施不應影響駕駛員的安全駕駛和乘員的緊急疏散。
3)所有乘用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除外)應在靠近乘客門的車輛外部容易看到的位置,用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標明校車提供給乘員(包括司機)的座位數量。
4)長度超過11m的公路客車和旅遊客車應採用全承重整體框架結構。
5)公路客車、旅遊客車、無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應配備單油箱,單油箱容積應小於等於400L。
6)在《特殊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試驗專案中,車內空氣質素試驗僅為靜態試驗。
3. 卡車
1)對卡車質量利用係數的要求:
貨車(不含新能源產品)載重利用係數計算公式:載重利用係數=(額定載重+駕駛室乘員質量)整備質量,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不捨入)。
負載質量係數限制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1)對於頂蓋質量的自卸車配備頂蓋,應包括整備質量;對於隨車起重機卡車起重裝置的質量,應將其包含在額定載重量中; 2)隨車起重車、平板車、可拆卸車輛按障礙車執行;3)駕駛室乘員質量按65公斤人計算。
越野卡車、越野廂式貨車的批量利用係數應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注:1)燃氣車參照實施。2)駕駛室乘員質量按65公斤人計算。
2)運輸車輛的總質量要求。
底盤或整車改裝的運輸車輛總質量不得大於底盤或整車申報的最大允許總質量,也不得小於底盤或整車申報的最大允許總質量的90%。
3)乘用貨車的技術要求。
總質量 4廂式貨車整體體(廂式客廂式貨車、封閉式廂式貨車)結構在5噸以下,符合下列技術要求:車輛額定載重量應大於車輛乘員(含駕駛員)人數65kg; 乘客艙與後備箱之間應設定符合GB 7258《機動車輛操作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剛性隔離裝置; 貨艙部分不得設定窗戶(用於觀察駕駛室區域貨物狀態的觀察窗除外); 駕駛員區座椅不能布置成多排,符合GB T 37301 “汽車和拖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第 2 節1.1.Model 9 中定義的短頭乘用車的座位安排不能超過兩排; 企業在申報此類產品時應提供貨艙內部。 4)安裝在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卡車(封閉式卡車除外)上的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小於或等於總質量的14次。
5)輕卡應符合《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輕卡、小微型乘用車生產登記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通2022年第3號)的相關要求。
四、特種車輛
a) 油罐車。
1.油罐車的總質量不得大於所採用底盤的最大允許總質量。 油罐車和罐式半掛車的總油箱容量必須滿足以下公式的要求:
1.0.罐體總容積(m)[載重量(kg)介質密度(kgm3)]105
注:(1)同一罐體可以輸送不同名稱、不同密度的介質,對罐體的要求相同,但罐體的總容量應根據密度最高的介質計算。
2)對於灰車產品,運輸介質名稱應為固井專用水泥,介質密度按車輛900公斤立方公尺和半掛車1200千克立方公尺。(3)同一罐體輸送不同介質時,最大密度比不超過11次(油車和加油車除外),介質的理化性質相似。 (4)帶保溫層的油罐車提供支撐材料。
2.罐車運輸粉末要求:罐體容積(按尺寸計算)080罐體總容量; 對運輸液體的罐車的要求:罐體容積(按尺寸計算)085罐體總容量; 運輸液化氣的壓力容器罐車要求:罐體容積(按尺寸計算) 090 總油箱容量。
3.對於粉料運輸車、灰車、散裝水泥車等這類結構的車輛也應滿足以下要求:
1)頂部不宜開槽,不允許有可拆卸的密封板;
2)後頭不能整體開啟,禁止加固肋條和鉸鏈結構;
3)有外部氣源介面和管道(或供氣裝置)用於卸料;(4)具有公升降功能,罐體後部應為異形錐形結構;
5)其他欄目應註明:“頂部閉合不能開槽,後部不能整體開啟”。
2)平板車不允許有樁、槽、貨櫃鎖等裝置。(3)倉柵卡車車輛的貨物部分應採用樁式或圍欄結構。 貨物頂部部分應安裝與側圍欄固定,不能拆卸和調整車頂杆; 屋板之間的縱向距離應小於或等於500mm。
4)混凝土攪拌車。
1.攪拌容量和幾何容量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2.攪拌筒的填充率應不低於515(填充率定義:攪拌量與攪拌鼓幾何容量之比,以百分比表示);
3.攪拌能力還應滿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攪動能力 載重(kg) 混凝土密度(kg m3) 110%。 注:混凝土密度採用GB T26408《混凝土攪拌車》推薦的2400kg m3。
4.產品准入宣告應在車輛前側選裝**欄內提供,正面**應反映罐體噴塗情況,正面**應能看到噴塗的攪動能力和裝載介質; 其他塔內應填充罐體的攪動能力、罐體的最大直徑、罐體的長度和罐體的安裝角度。
5)車載起重運輸車。
1.在產品准入申報引數的其他欄目中,應標明隨車起重機的型號、質量(kg)和最大起公升載荷(kg);
2.隨車起重機運輸車輛的最大起重載荷不得超過車輛申報額定載重量的14次。
6)房車應符合《關於規範住宅車輛公告申報要求的通知》(裝置中心2021年第757號)的相關要求。
7)特種作業車特種作業車是指質量或尺寸引數超過GB1589《汽車、掛車、汽車列車的尺寸、軸載和質量限值》規定的汽車起重機、消防車、混凝土幫浦車、清障車、油田專用作業車等作業產品。特種作業車輛應符合相關行業標準的要求,並在車輛主要技術引數的其他欄目中註明“超限”。
h) 運輸危險品的車輛。
1.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識應當符合《危險貨物車輛道路運輸標識》GB13392規定; 其中,道路運輸車輛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符合GB20300《道路運輸車輛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
2.危險貨物罐車罐體應按照車身反光標識的規定安裝,並應貼上在車輛後部和符合標準要求的橙色反光帶兩側; 同時,罐體應噴塗符合標準要求的罐體設計,並註明罐體的下一次檢查日期。
3.危險品運輸卡車的核定載客人數應當小於等於3人。
4.危險品運輸卡車的前輪應裝有盤式制動器。
5.危險品運輸車輛的所有行車制動器均應配備自動制動間隙調節裝置。
6.總質量在12,000公斤或以上的危險品卡車也應配備電子控制制動系統(EBS)。
7.運輸危險品的車輛應配備子午線輪胎。
8.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危險品運輸貨車方向盤應裝爆胎應急保護裝置。
9.總質量在12000kg以上的危險品運輸卡車后橋應裝有空氣懸架。
10.危險貨物運輸卡車應具有限速功能,否則應配備限速裝置,其最高時速不應大於80km/小時。
11.常液危險品運輸罐車罐體應按照《關於規範大氣液危險品罐車產品申報的通知》(裝備中心2021年第292號)的要求加註,並按GB18564規定1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車 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的技術要求》及GB185642.《道路運輸液體危險品罐車第二部分:非金屬常壓罐技術要求》罐體檢驗報告。
12.危險品運輸卡車應配備單個油箱,單個油箱容積應小於等於400L。
13.危險品運輸卡車應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
14.專門用於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品運輸車輛,應配備消防裝置; 排氣管出口應安裝在油箱前端前方,不高於車輛縱樑平面上的面積,並按照《機動車尾氣火花滅火器》GB13365規定安裝機動車尾氣火花滅火器,機動車尾部應安裝截面積大於或等於100mm2的接地端子導體靜電導電橡膠牽引條,無論空載和滿載,拖曳條的接地端都應始終接地。
15.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其它欄目中應標明危險車輛的種類,常壓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還應標明允許介質的最大密度; 廂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其它欄目中應標明運輸危險品類專案編號,運輸介質採用獨立容器(瓶)包裝; 危險車輛的種類和所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專案編號應當在運輸爆炸物的車輛的其他欄目中標明。
16.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其他欄目中應標明:安裝限速裝置,限速公里h,前輪採用盤式制動器,方向盤安裝爆胎應急保護裝置,安裝子午線輪胎,前排氣管(如適用),懸架式空氣懸架(如適用),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
17.運輸**產品和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還應符合下列要求:(1)總質量大於2000kg的**貨物運輸車輛的發動機應採用壓燃式。
2)車輛應為貨艙整體封閉結構的油罐車或廂式車輛。
3)廂式貨車最大允許裝載重量不得超過10,000kg。
4)運輸**產品的罐車容積不得超過20m3,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車容積不得超過10m3。
5)安全標誌應安裝在車輛後部和兩側。
6)車輛後部和側面應貼上橙色反光帶,以標記車輛的輪廓。
7)廂式貨車廂外觀顏色應為淺色。
5.拖車。 a)安裝公升降橋時,應在其他欄目中標明“該車軸為公升降橋,只允許在空載狀態下公升降”,並在備案引數中描述公升降橋的形式:如氣壓公升降、液壓懸掛公升降等,油罐車不宜使用公升降橋。
2)平板拖車和樁式拖車。
1.平板拖車不允許有插樁、凹槽、貨櫃鎖等裝置。
2.樁式拖車的貨物部分應採用樁式或圍欄結構; 貨物頂部部分應安裝與側圍欄固定,不能拆卸和調整屋頂杆,屋板杆之間的縱向距離應小於等於500mm。
3.三軸障礙賽和樁式半掛車應配備空氣懸架和盤式制動器。 (3)自卸拖車。
1.其他欄目應標明自卸方式,如:後卸、側卸、導流底板等; “板”字不應出現在其他列描述中。
2.自卸拖車障礙板的高度不應超過600mm(包括環保罩和防水油布)。
4)低床半掛車。
1.應採用低平台,平台承重面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150mm。
2.輪胎的標稱截面寬度不應超過825 英吋或不超過 245 公釐。
3.其他立柱應標明平台承載面高度、鵝頸部分最大寬度,並標明鵝頸部分不允許運載貨物。
5)貨櫃運輸半掛車。
1.用於運輸貨櫃的半掛車必須採用“貨櫃運輸半掛車”的名稱; 貨櫃運輸半掛車必須採用骨架結構。
2.對於運輸30英呎和30英呎以下貨櫃的貨櫃運輸半掛車,如果車架的上平面處於完整的水平面上,則牽引銷處的車架總高度不得超過194mm; 否則,必須採用“大鵝頸”結構(鵝頸落差不小於300mm,前部上平面不載入)。
3.對於運輸40英呎和40英呎以上貨櫃的貨櫃運輸半掛車,如果車架的上平面處於完整的水平面上,則牽引銷處的車架總高度不得超過194mm; 否則,必須採用“小鵝頸”結構(鵝頸落差不大於121mm,縱樑前後上平面直接載入)。
4.對於空箱運輸半掛車,應在其他欄目中註明“只能運輸空箱”; 輪胎尺寸不應超過900-20,輪胎數量不應超過4個。
6)坦克半掛車。
1.罐式半掛車的油箱總容量應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審查要求》(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19年第1號)的相關要求。
2.罐車運輸粉末要求:罐體容積(按尺寸計算)080罐體總容量; 對運輸液體的罐車的要求:罐體容積(按尺寸計算)085罐體總容量; 運輸液化氣的壓力容器罐車要求:罐體容積(按尺寸計算) 090 總油箱容量。
7)散裝水泥運輸半掛車,用於運輸淤泥物料。
1.頂部不應開槽,也不應有可拆卸的密封件; 頭部不能整體開啟後,禁止加固和鉸鏈結構; 有外部氣源連線和管道(或供氣裝置)用於卸料; 有公升降功能,罐體後部應為異形錐形結構。
2.在其他列中,表示:“頂部關閉,無法開槽,後部無法開啟”。 如果罐體是異形結構,則在描述其他列罐體的尺寸時,應描述兩端頭部的直徑。
8)危險品運輸半掛車。
1.危險品運輸半掛車應裝盤式制動器、自動制動間隙調節裝置、子午線輪胎、空氣懸架; 車輛標誌應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規定,其中,道路運輸**產品和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還應符合《道路運輸**產品及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條件》GB20300規定,用於運輸**產品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m3,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車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m3。
2.罐式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的罐體應按照車身反光標識的規定安裝,並應貼上在車輛後部和符合標準要求的橙色反光帶兩側; 同時,罐體應噴塗符合標準要求的罐體設計,並註明罐體的下一次檢查日期。
3.大氣液體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包括危險貨物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應在其他欄目中標明危險車輛的種類和允許介質的最大密度。 液體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的常壓罐體應符合GB185641 《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車 第一部分:金屬常壓罐的技術要求》及GB185642.《道路運輸液體危險品罐體車輛第二部分:非金屬常壓罐的技術要求》的規定,並提供罐體檢驗報告。
4.危險品運輸專用用於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半掛車,應配備消防裝置; 尾部應安裝截面積大於或等於100mm2的接地端導體,拖地條的接地端無論空載和滿載都應始終接地。
5.瀝青運輸半掛車屬於危險品運輸車輛,應符合危險品運輸半掛車的要求。
6.液壓變站高壓氣體長管半掛車、高壓氣體長管骨架運輸半掛車生產企業應具備C2長管拖車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能力(提供有效的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和C2級壓力容器長管掛車資質證書)。
6.電單車和三輪車。
a) 方向盤三輪電單車 1方向盤**到立柱)、腳踏板,從駕駛員位置看,腳踏板應按以下順序從左到右排列:離合器踏板、制動踏板、油門踏板。離合器踏板應設定在方向盤中心縱向平面的左側,制動踏板和油門踏板應設定在方向盤中心縱向平面的右側。
2.方向盤縱向中心平面與電單車縱向中心平面的偏差不應大於200mm。 離合器踏板面中心縱平面到制動踏板面中心的距離大於等於110mm; 離合器踏板面中心到方向盤轉向柱中心縱平面的縱平面大於等於50mm; 制動踏板面中心到方向盤轉向柱中心縱平面的縱平面大於等於50mm; 油門踏板面中心縱平面到制動踏板面中心縱平面的距離大於等於100mm; 方向盤中心縱平面到駕駛員座椅中心平面的偏移量小於等於50mm。
2)三輪車。
1.三輪車輛不允許配備雙排駕駛室。
2.對於使用方向盤轉向的三輪車輛,動力由傳動軸傳遞,具有駕駛室,並在駕駛員座椅後面設計有放置物品的空間,後輪允許使用雙輪胎。 除上述外,三輪車輛的後輪不允許使用雙輪胎。
3.三輪車只能使用 750-16 (含 7.)50-16)及以下輪胎。當三輪車採用6當輪胎規格在50-16以上時,輪胎的總承載力不應大於總質量的14次。
4.帶超速檔的變速器不能用於三輪車輛的傳動系統。
**: 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第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