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孩子在小區騎自行車時相撞,其中乙個孩子被撞傷骨折,這樣的事故誰來承擔? 近日,思明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法官認為雙方都有責任。
事發當天,11歲的小凡(化名)正準備在小區騎一輛新買的兒童自行車,當他從所在樓的無障礙通道斜坡騎到小區道路上時,與一名騎著電動自行車的13歲小費(化名)相撞,小凡被撞倒受傷骨折。
小凡的父母作為孩子的合法**人,向法院起訴小費及其父母,要求賠償小凡的醫療費、交通費、補課費、兒童自行車費等損失。
小費和他的父母認為,小凡在12歲以下獨自騎自行車上路,下坡時沒有注意行人和車輛,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小費已經超過12歲了,但他沒有注意騎行過程,應該只承擔次要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小凡在小區騎兒童自行車不違法,也符合常識。 不過,作為小區居民,小凡應該知道,設定無障礙通道是為了方便小區居民出行,通道存在盲區,所以應該落車推廣,而不是騎車; 小費未滿16周歲,能力遠不足以在路上駕駛更危險的電動自行車,他的行為明顯違法,作為社群居民,他也應該知道無障礙通道旁邊有盲點,要注意觀察,緩慢小心駕駛。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小凡承擔20%的責任,小費承擔80%的責任。 判決後,雙方均接受判決,駁回訴訟。
法官怎麼說。 您應該年滿 16 歲才能騎電動自行車。
隨著共享單車和電動自行車數量的增加,未滿法定年齡的兒童在路上騎共享單車、騎電動自行車的現象明顯增加。 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在路上騎自行車的年齡限制應至少為12歲,騎電動自行車的年齡限制應至少為16歲,年齡限制是根據孩子的成長和認知水平確定的。
雖然現在的孩子大部分發育得很快,長得也長高了,但這並不意味著學會騎自行車就可以騎在路上,因為他們不一定了解道路交通規則,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避險能力明顯不足,騎在路上很危險。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有權利和義務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廈門**記者譚欣怡,通訊員司法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