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寫了幾起不還錢被拘留的案例,有的老人很慌張,急忙問我會不會被判刑。
哥們不用擔心,如果你欠了錢不還,你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是什麼? 讓我們來看看
條件 1:必須能夠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能夠執行,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執行能力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核實的證據,證明債務人有能力履行清償義務。
如無能力履行判決,如確無力償還,則視為不執行,而不是拒絕執行,不能視為違法。
需要注意的是,為逃避執行而隱瞞、轉讓、變賣、贈送、毀壞自己財產的,也被認為有能力但拒絕執行。
條件二: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債務人明確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如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法院執行或抗拒執行,主動轉移或隱藏可執行的財產等,有的老兄弟說,“那我就不理總公司了,我不算拒絕! ”
注:無視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或者隱瞞、逃避法院執行的,也算抗拒執行。
條件3:拒絕遵守**部分為嚴重。
即使有拒絕執行的行為,如果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也不符合拘留條件。
情節嚴重,主要包括以下五類行為:
(一)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財物或者無償轉移財物,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物,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保證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壞、轉移已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保證人或者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合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妨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執行能力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簡而言之:如果我們不償還所欠的錢,一旦我們被起訴,法院法官要求我們償還這筆錢,我們必須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不要與法院作對。
最後,老哥們還是要放鬆一下,只要和法院合作,絕大多數貸款案件都不會走到執行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