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共利益?
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以下六個方面:
a) 國防和外交需要;
國防和外交事務都是大事,有關軍事設施的建設和外國使領館建設用地都屬於公共利益領域。
2)第一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求;
例如,水電站、公路、鐵路、水庫等的建設都屬於這一類需求。
(三)第一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例如,建造學校、醫院和保護水源被徵用的房屋。
4)**組織實施的保障性住房專案建設需求;
例如,用於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徵用。
(五)根據《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對破舊房屋和落後基礎設施進行改造的需要;
棚戶區和城中村的改造就屬於這一類。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其他公共利益需求還包括:為實現城市規劃需要,徵地進行城市建設,即使被徵用的土地用於商品房建設,也屬於公共利益範圍。
目前,我國尚無關於農村住房拆遷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如《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你怎麼知道房子是否被徵用是為了公共利益? 以公益性住房徵用為目的,需要有《徵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四個計畫和乙個計畫,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和老城區改造應當列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徵用部門在沒有裝修計畫的情況下徵用房屋不符合公共利益,我們在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時可以重點關注這些方面。 此外,《徵收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制定四計畫、乙個計畫,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有科學論證。 為了在個人財產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四個計畫”的制度需要廣泛的公眾諮詢,而這一過程是必不可少的。 實際的具體實施方式一般包括發布徵求意見稿、發布公告、舉行聽證會等。
我們該如何應對被稱為“公共利益”的非法徵用拆遷?我們怎麼知道拆遷的名稱是什麼,這就需要拆遷方提供佐證,如果將爭議提交法院,法院也會在審理過程中審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棚戶區、老城區的拆遷會不會涉及商業投資和建設? 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建設專案,如果我們找到乙個有利可圖的商業專案,我們可以申請聽證會。
目前,我國法律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很明確:公共利益代表群眾利益,禁止其他收入專案。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不動產需要按照建設法的規定進行強制調整時,應當在保證建設需要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護不動產所有人享受不動產帶來的利益。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在徵地拆遷中,即使存在公共利益,也應盡可能保護被拆遷人,享受不動產的利益。 因此,如果我們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我們都可以通過談判、調解或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美泰提醒您,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以其他名義徵地,如招商引資、非法占用土地、商業開發等,以牟取巨額利潤。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