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種稱號,我特別想問,難不成老容志也是***,所以他也有特權吧?
首先,要理解法律上的兩個術語,乙個是“犯罪分子”,乙個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嫌疑人,不能被稱為“罪犯”,在公訴中只能被稱為“被告人”,只有被判刑後才能成為真正的罪犯。
事實上,早在2006年,公安部就批准了北京市公安局監察部門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應當穿證制服。 被告人出庭時可以穿便服,但不得穿花哨的衣服。 被告人穿著便服出庭的,應當申請並徵得看守所同意。 ”
2009年,看守所廢除了剃光頭的做法。 剃光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東西藏在頭髮裡,打架傷人; 為了衛生,防止寄生蟲的滋生和傳染病的傳播; 視覺整齊統一,易於管理; 對嫌疑人進行紀律處分。
2013年,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在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要求,今後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要讓刑事案件被告人坐在鐵籠子裡,剃光頭,穿囚服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應該像正常人一樣穿著便服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
2015年《關於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建議,禁止被羈押的被告人穿著身份證制服、背心、囚服等印有監管部門標誌的服裝出庭。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制定印發了《關於刑事被告人、上訴人出庭受審著裝的通知》。
《通知》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時,刑事被告人、上訴人不再穿著看守所的身份證服出庭受審。
《通知》發出後,刑事被告人、上訴人身著正裝或便服出庭,無需本人申請或經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批准。
因此,從2015年開始,很多地方都出台了這樣的規定,只要不被定罪,就可以讓嫌疑人穿著普通服裝出庭,有些地方還規定,如果有多人受審,他們的著裝風格不宜統一。
在2015年之前,並不是每個人都被允許在法庭上穿休閒服,但在《通知》發布後,明確要求他們可以在沒有申請或批准的情況下穿正式和休閒服。
比如2013年9月,原陝西省安全生產局局長因在延安車禍現場笑臉,經常換手錶被網友撿到,這些手錶價值不菲,於是被譽為“表叔”的楊大才,因**犯罪和巨額財產**不明罪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在審判中,他穿著一件黃色背心。
因此,穿便服不穿囚服、不剃光頭、不戴手銬、不束縛是正常的,不屬於特權行為。
根據2016年5月1日生效的新《法院規則》,刑事被告在出庭時一般不穿“制服”或手銬或其他約束裝置。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察保障規定》,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處罰,有逃跑、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不得解除限制。
至於**中也提到的**可以穿“官服”,這個“官服”是什麼? 他不是只穿了一件夾克和一件白襯衫嗎? 這不是很普通的正裝嗎? 中國什麼時候有正式制服? 警察和法官穿**,公務員經常穿黑色西裝外套、商務夾克和白襯衫。
特別是有自稱是律師的微博網紅,說不剃光頭、不穿囚服、不戴手銬是特權行為“幹部制服”的真正用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