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爭取男人想要的孩子的撫養權?
1、兒童生活環境取證;
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原則是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 如果雙方都離婚了,但其中一方離學校很近,或者生活社群已經成熟,這對孩子的學校和生活最有利,當然獲得孩子監護權的可能性會更大。 因此,這方面的證據收集也是必要的。
2、雙方基本情況的證據收集;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差別不大,比如工資收入、受教育程度等,也不代表沒有差別。 例如,一方的意識形態素質在爭取子女撫養權時尤為重要,因為直系父母的意識形態素質將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因此,獲得這方面的證據很重要。
3.父母雙方基本情況的證據;
城市生活節奏很快,很多時候,真正照顧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尤其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父母一方的父母。 因此,孩子以前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陪伴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和身體狀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監護權的重要方面。
4.孩子的意見很重要;
一般來說,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會認真聽取10歲以上兒童的意見,並對案卷進行記錄。 離婚前或離婚期間,尤其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讓孩子願意和他一起生活。 雖然這會對孩子造成傷害,但這是不可避免的,由最有利於孩子發展的一方撫養孩子被認為是一種補救措施。
2. 離婚法庭如何判給監護權?
父母離婚後,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決定一般基於“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哺乳母親撫養。 雙方因母乳餵養後子女撫養權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法院將參照以下情況作出綜合判決:
(1)兩歲以下的兒童一般將授予該婦女。
兩歲以下的孩子屬於哺乳期,為了保證寶寶的發育成長,一般應與母親同住。 除非父級父母具有以下任何一項:
1.母親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孩子不應與其同住;
2、母親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指遺棄或虐待子女),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因其他原因(如母親被判刑、嚴重殘疾、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孩子、母親有賭博、吸毒、性關係等不良行為),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生活在一起;
4、父母雙方同意2歲以下子女與父親同住,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良影響。
(2)對於兩歲以上的兒童,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對於兩歲以上的孩子,父親和母親都需要同住,主要考慮因素有: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孩子的責任感、與孩子的情感親密度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一方:
1.因其他原因絕育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主要是指夫妻長期分居的情況;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其他子女是指對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繼子女等;
4、與孩子同住,有利於孩子成長,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5、離婚後一方再婚困難的,可作為優先因素考慮;
6、子女與祖父母獨居多年,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孫子女;
5. 撫養子女不是法律上的優先事項。
(3) 未成年子女與父親同住地點因未成年子女與父親同住問題發生10周歲以上糾紛時,應當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 父母雙方可以同意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在法院的參與下輪流撫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