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認定犯罪的補充規定(八)》(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八)》)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補充規定(八)》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二)》對一項犯罪進行了修改調整, 即將“徇私舞弊罪、國有資產罪”調整為“低價徇私舞弊罪、低價折價股票罪、**公司、企業資產罪”。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12),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轉為股份或者低價折騰的, 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別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或者企業的直接責任管理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或者企業的資產低價或者低價轉為股份,給公司或者企業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第(12)條將徇私舞弊、欺詐、低價折舊股票、**公司、企業資產罪的範圍由“國有資產”擴大到包括其他公司、企業的資產。 有鑑於此,有必要調整原有的“徇私舞弊、低價折舊股票罪、**國有資產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兩個最高”在徵求有關單位、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後,最終決定將犯罪由“低價徇私舞弊罪、國有資產罪”調整為“低價徇私舞弊罪”。 以及公司和企業財產罪”。基於加強對民營企業保護的現實需要,本修正案將該罪的適用範圍從國有公司和企業擴大到包括其他公司和企業,更能體現產權平等保護的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附則(八)》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陶紀燕 |評論:李震 |主管:萬俊偉。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