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實施報告審核要點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10

(一)排汙許可證實施情況彙總表

工業固體廢物基本資訊、生產排放節點、汙染物和汙染控制設施、環境管理要求、自貯、利用、處置設施變更等應當全面填清。 如果上述內容有變更,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現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准檔案等),變更應與證明材料一致。

(2)企業基本資訊表

執行時間、主要產品產量、原輔料用量、能耗、年生產負荷和進排水資訊應完全填寫。 當主要產品產量或者主要原輔材料用量超過許可證規定的生產能力或者消耗量時,還應當提交相關說明。

(三)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情況

1.廢水及廢氣汙染防治設施

廢水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時間、處理能力、處理效率,以及廢氣汙染防治設施的執行時間、執行效率,應當完整報告。 當處理設施涉及化學品使用和汙水回用時,還應報告化學品的使用量和汙水回用率。

汙染防治設施已停產或者執行異常(包括裝置維修、裝置故障等)的,應完整填寫《汙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彙總表》,包括停工(異常)時間、故障設施、故障原因、採取的對策等資訊, 應當與企業台賬或者異常情況報告記錄等材料相符。排汙許可證對暫停(異常)期間有監測要求的,還應當完整報報各汙染因子在該期間的排放濃度。 未填寫表格的,應在本章摘要中明確說明汙染防治設施不存在異常情況。

2.工業固體廢物在處置設施中自我儲存和利用

按照《工業固體廢物排汙許可證申請和發放技術規範(試行)》(HJ1200-2021)更新排汙許可證內固體廢物管理資訊的,應填寫《自存利用處置設施合規說明表》。 出現超額容量、超額型別、逾期貯存等不符合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汙染防治技術要求的情形時,具體情況和原因應當在本章摘要中說明,涉及環境保護程式的,還應當在摘要中補充環境保護程式。

(4)自我監測情況

實施自我監測應當完全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填寫。 汙染物排放濃度、排放率等報告資料應與提交的監測報告和台賬記錄一致,原則上也應與“全國汙染源監測資訊管理與共享平台”的資料一致。

1.有組織的排放

正常工況下各廢氣(水)排放口的有效監測資料量、濃度(率)監測結果、超量資料數、超量率等應完整填寫,並提交與實際排放量計算相關的監測報告。 其中,超標率資料應與《有組織廢氣(廢水)汙染物超標期間小時(日)平均報告》中的相應資訊相符。

如有異常工況或特殊時段,至少應完整填寫相關排放口號、期間汙染物排放型別等資料。 當排汙許可證對這一期間有自我監測要求時,還應完整填寫相關監測資訊,且填充要求與正常工況下排放口的監測要求一致。

2.逸散性排放

監測點(設施)、監測時間、濃度監測結果、超標及超標原因,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和廠區邊界和廠區內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完整填寫。

如果排汙許可證規定了裝置、管道部件洩漏(含取樣)等逸散性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則逸散性排放源的控制情況也應在本章摘要中報告。

對於不具備收集或消除汙染物排放條件的逸散性排放,如造船等,應在本章摘要中報告所採取的逸散性排放控制措施(如源頭減量、過程控制等)。

(5)台賬管理資訊

被許可人應當完成環境管理台賬記錄的實施。 汙染防治設施停運或者汙染防治設施執行形式異常的,還應當提交汙染防治設施異常期間的台賬記錄。

(6) 實際排放量

1.有組織的排放

應完整報告正常工況下廢氣(水)主要汙染物的實際排放情況,並提交具體計算流程和證明材料。

異常工況或特殊時期有相關監測資料的,應在本章紀要或《特殊時期廢氣汙染物實際排放量》中報告實際排放量,並提交具體計算流程和證明材料。

2.逸散性排放

如果排放許可證規定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五類逸散源:裝置和管道部件洩漏(包括取樣);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混合的損失; 有機液體負載的揮發損失; 廢水收集、運輸、儲存、處理和處置過程逃逸; 冷卻塔和迴圈水冷卻系統的實際排放量應在本章摘要中報告,並提交詳細的計算過程和依據。 石化行業延遲煉焦逸散性排放的,還應當報告其實際排放量,並報送計算流程和依據。

對於尚不具備收集或消除汙染物排放條件的逸散性排放,企業落實汙染物排放許可證中規定的相關逸散性排放控制要求(如源頭減量、過程控制等)時,可以計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逸散性排放。

3.排放過量

超標排放時,應完整填寫時間段、排放口、汙染物種類、實際排放濃度、超標原因等資訊,相關資訊應與超標自監測資料相對應。 其中,廢氣超量期應按小時報告,廢水超額期應按日報。

(7)資訊披露

被許可人應當充分填寫資訊公開的實施情況。

(8) 附件

持牌人應當上傳自監測分布圖(監測點標示完整,如實反映實際監測點位置),以及第(1)項至第(7)項中需要提交的相關資訊說明、監測報告、實際排放計算流程和依據。

(9)內部環境管理體系的建設與執行

持牌人應當在本章摘要中填寫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包括人員安全、設施配置、企業環境保護規劃、相關規章制度的建設和實施、相關職責的落實等。

(十)其他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實施情況

持證人應當在本章排汙許可證中填寫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應急預案、清潔生產等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上述第(1)項至第(10)項未包括的事項在本章摘要中報告。

(12)生產和排放變化的合規性

報告週期內主要產品產量或者主要原輔材料的規模、種類、目的地發生變化,汙染物和汙染治理設施的調整,工業固體廢物的自貯利用情況等,處置設施規模、種類、目的地的變化,應與國家重大變化清單和《上海市實施細則》進行對比根據變更階段劃分的建設專案環境評級管理清單,以及變更是否與提交的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檔案一致。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分析、非重大變化描述等材料一致。

(13) 符合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1.排放濃度

(1)監控資料的有效性。 被許可人提供的監測資料應當符合國家環境監測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其中,自動監測資料應由符合《上海市固定汙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要求並正常執行的自動監測裝置提供; 廢氣汙染物監測資料應符合《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 75)的資料有效性要求; 廢水汙染物監測資料應符合《水汙染源監測系統資料有效性判別技術規範》(CODCR、NH3-N等)(HJ 356)的資料效度要求。 人工監測資料應由具有符合規範要求的監測質量體系的認證單位或國家計量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測機構(帶有CMA計量認證標誌)提供。 執法監測資料由生態環境監測部門提供。

(2)合規。 正常工況下,自動廢氣(水)監測裝置有效日均值滿足允許排放濃度要求,人工監測資料滿足允許排放濃度要求。 排放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其要求判斷。 如遇異常工況,持證人應當對超標情況作出合理解釋,包括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治理設施停運、監測設施故障及異常情況等。

2.實際排放量

(1)計算原理。 主要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應根據實際監測結果進行計算。 如果涉及六類VOCs逸散性排放源,還應按照《上海市環保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計算方法(試行)的通知》(胡環保通2017年第70號)和《上海市環保局關於印發揮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的通知》計算。《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核算暫行辦法》(胡環境保護通2016號62號)等檔案。

(2)資料選擇順序。 用於計算主要汙染物實際排放量的監測資料,應當按照自動監測資料、執法監測資料、自我監測、人工監測資料的原則進行選擇。

(3)自動監控資料應用。 廢氣(水)主要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應通過將CEMS資料中各時間段的濃度乘以流量來計算,然後採用累計法進行計算。 如果**資料缺失,應按照HJ 75和HJ 356中規定的方法補充缺失的資料。 如果缺失期超過25%,則自動監測資料不能作為計算實際排放量的依據。

(4)人工監測資料的應用。 首先是廢氣主要汙染物的實際排放。 應按每小時實測汙染物平均排放濃度乘以各人工監測期平均煙氣量和執行時間的方法計算,加權平均值應為監測期內多組監測資料時。 二是廢水中主要汙染物的實際排放情況。 如果有累積流量計,應按廢水流量加權平均濃度乘以年累計廢水流量計算; 在沒有廢水流量監測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將許可證中規定的廢水排放量乘以實測汙染物平均排放濃度來計算。

(五)其他情形。 首先,應按超額期間汙染物測得的平均濃度乘以煙氣量(廢水量)和超量時間的方法計算超額期間主要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 二是實際生產時間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時,按實際生產時間計算實際排放量。 第三,當汙染物未被檢測到時,不需要計算該期間主要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 四、被許可人在報告期內未按要求進行自我監測的,按汙染產生係數法或物料平衡演算法計算實際排放量。 鼓勵持牌人如實計算啟動和關閉、檢查和維護以及事故排放的實際排放量。

(6)排放合規。 將整廠實際排放量與廢氣(水)汙染因子的允許排放量逐一對比,檢查報告週期內的實際排放量是否符合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要求。 其中,廢氣汙染係數應分別計算有組織源項和無組織源項的實際排放量。

(十四)落實環境管理要求

1.自我監控要求

結合《關於印發《2020年排汙單位自我監測和協助指導方案的通知》(環邦監測函2020號388號)等對持證人實施自我監測情況的審計,重點要審查監測設施是否及時安裝,人工監測頻率是否符合要求。

(1)自動監控裝置。 通過對資料數量等資訊的有效監測,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印發《上海市固定汙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的通知》(胡)的要求,審核被許可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了固定汙染源自動監測裝置的建設、聯網和備案。《環桂》2022年第4期)。

(2)人工監控。 通過有效監測資料數量等資訊,檢查各汙染因子的人工監測頻率是否符合許可證的監測頻率要求。

(3)無組織控制。 裝置、管道部件涉及洩漏的,審查其洩漏檢測和修復是否符合許可證的相關要求。

2.汙染控制設施的執行和管理要求

(1)執行時間。 汙染控制設施(包括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等)的執行時間,在實施報告週期內,應根據各生產單位的實際生產時間進行審查。 汙染治理設施的執行時間原則上應大於相應汙染生產單位的實際生產時間。

(2)去除效率。 汙染物排放許可證載明汙染治理設施清除效率要求的,應當結合相關監測資料,檢查汙染控制設施的實際清除效率是否符合許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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