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醫學評估需要什麼樣的資訊?
醫療評估需要以下檔案:
1、對輸液、注射劑、血液、藥品等實物,或者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依法出具的檢驗報告,予以封存;
2.其他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病人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原件;
2)住院病人的病歷原件,如住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化驗單(檢測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
(三)搶救危重病人,並在規定時間內恢復原有病歷;
(四)封存、扣留輸液注射劑、血液、藥品等實物,或者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依法出具的檢驗報告;
(五)其他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資料。
2、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需要什麼樣的證據
申請醫療事故評估需要以下證據:
1.鑑定申請。
2、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的介紹信。 主要是為了證明申請人的身份;
3. 意見陳述;
4、病歷、病歷摘要、各類檢查診斷報告原件或影印件;
5、已經進行屍檢的,應當提供屍檢報告;
6.證人證詞。 如果證人作證,可以作出證人證詞。 證人證言應當載明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位址、聯絡方式**,證明事實應載明事實的時間、地點、過程,最後證人應在證言上簽字蓋章或者留下指紋;
7、已經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提供鑑定報告原件;
8、相關物證;
9、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請求處理的;
申請醫療事故糾紛後,需要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當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需要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鑑定的,雙方應當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協會組織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