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扮演者肖像權的司法認定與保護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3

近日,廣州網際網絡法院審理了一起因cosplay引發的人像侵權糾紛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情基本情況

劉是國內知名的動畫角色扮演者,曾在日本漫畫《黑管家》中飾演“塞巴斯蒂安”一角,拍攝了一系列**,並首次發表在劉曉波使用的新浪微博賬號上。

2022年2月,劉某發現該公司運營的網店“未經劉某授權,將上述**用於經營活動”。該訴訟是針對該公司提起的,要求其承擔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責任,包括:1責令被告立即刪除涉案貨物鏈結,並將貨物下架; 2.責令被告在其店鋪首頁刊登道歉宣告,就侵犯劉某肖像權向他道歉,道歉內容須經法院確認;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公證費、證據保全等合理維權費2200元,精神慰藉2萬元,其他經濟損失27800元); 4.被告被命令承擔案件費用。

該公司辯稱,涉案商品鏈結中使用的**來自**平台**,本公司並不知道**被劉某拍攝的事實。 被訴貨物沒有銷售量,實際銷售,公司沒有從中獲利,因此請求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劉是否有權對漫畫人物“塞巴斯蒂安”進行形象塑造; 本公司使用涉案**是否構成對劉某肖像權的侵犯。

審裁結果

廣州網際網絡法院判決:

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本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理由

廣州網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對肖像的定義,是否為特定自然人的肖像,關鍵在於能否被認定為特定自然人的外在形象。 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相貌的綜合特徵對他人形成的視覺效果,能使普通人產生與自然人有關的思想或情感活動。 如果打扮成虛擬人的自然人形象,如文學作品或動畫人物,能夠被公眾認定為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則屬於自然人肖像的保護範圍,否則不屬於肖像權的保護範圍, 權利人可以尋找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劉對他的漫畫人物“塞巴斯蒂安”的形象沒有肖像權。 本公司使用的**不反映劉某的外部形象,原因如下:

劉是專業的動畫角色扮演者,案中的人物形象是劉通過化妝、髮型、服裝、動作等設計對“塞巴斯蒂安”的動畫角色形象的詮釋,而不是對劉本人顏貌的再現。 雖然**中的人物呈現了劉某的部分面部特徵,但僅憑這部分的五官還不足以認定為劉某這個自然人的外在形象。 而且,劉曉波在自己的微博賬號上所說的“角色和人不能混淆”等內容,可以看出劉某主觀上並沒有公眾願意將自己的角色形象與外在形象聯絡起來,他也認為自己的形象與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形象存在差異。

雖然劉某在相關行業有一定的口碑,其“粉絲”能夠將涉案人形象認定為劉某的化妝,但這種認定是基於“粉絲”對劉某作品的長期關注和關注。 公眾對涉案案件的讚賞和對劉曉波的喜愛,本質上是對劉曉波藝術能力和創作水平的認可,而不是指向劉曉波本人的外在形象。

從公眾的認知出發,也很難確定公眾能否在涉案人形象與劉本人的外部形象之間建立聯絡,進而產生與劉本人相關的思想或情感活動。

因此,本案動漫人物形象並不反映劉某可識別的外部形象,不屬於肖像權保護範圍。 劉某主張公司以肖像權為由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不成立。

法官說法律

袁岳法官

Cosplay(Costumeplay的簡稱)一般是指使用服裝、配飾、道具和化妝來扮演動漫和遊戲中的角色。 角色扮演者通常被稱為角色扮演者。 角色扮演者能否通過化妝、造型、攝影等藝術技巧來“還原”要扮演的動漫或遊戲角色的形象,是公眾判斷角色扮演者能力水平的關鍵。

1.肖像的“個性”特徵與動漫和遊戲角色的“虛擬性”特徵之間存在衝突

Cosplay是自然人對動漫和遊戲角色的扮演,對角色形象、服裝、角色設定、故事場景的追求與原版動漫和遊戲高度相似。 Coser主觀上希望自己的cosplay形象能夠更好地再現虛擬人物形象,而不是他的外在形象,從而反映出肖像的“個性”與人物的“虛擬性”之間的衝突。

(一)。個性

肖像反映了可以識別的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不僅限於面部特徵,還包括身體部位、聲音等,是區分人與人之間的重要標誌。 肖像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可以隨著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變化。 動漫和遊戲角色的設計是藝術品,不是真實個人形象的複製品,沒有個性。 特別是動畫角色多以“二元性”的形式體現,其角色設定、個性、喜好、著裝風格都是由創作創造的,每個動畫角色都有自己特定的畫面場景、故事背景等,除了權利人的再創作或改編外,不會隨著時空的變化而自然而然地改變。 因此Cosplay形象一般不反映演員的外在形象,而是反映動漫和遊戲角色的設計。

(2) 再現性

再現性要求反映了現實中自然人的形象,必須得到人們的認可。 動漫和遊戲角色雖然有一定的人物形象,但它們是虛擬的,沒有客觀性,人們在現實中是不可能認出來的。 本案中,被訴侵權**中的“塞巴斯蒂安”角色形象是劉某通過化妝、髮型、服裝、動作等方式對動漫人物形象的發揮,而不是對劉某本人外貌的再現。 劉自己在微博上表示“角色和我自己不應該混為一談”,也表明劉沒有將角色形象與自己聯結的意願。 由此可見cosplay所呈現的形象,更多的是動漫和遊戲角色的藝術表達,而不是coser本人形象的再現。

(3) 可識別性

“可識別性”是肖像畫的核心特徵,而肖像畫的本質在於指向特定人物的可識別性。 “可識別性”是自然人的外在形象得到保護的前提。 法院對“可識別性”的審查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求某一形象能夠充分反映某一特定自然人的身體特徵,要求公眾能夠通過該形象直接與某一自然人建立一對一的對應關係,要求該形象能夠體現某一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價值。 二是以“普通人的認知標準”作為判斷可識別性的具體標準。

在cosplay過程中,coser 基於恢復角色形象的需要,自願削弱了 coser 本人的外部形象

對動漫和遊戲角色形象的解讀過程,是Coser放棄外部形象原有的可識別性,逐漸增加被扮演的動漫角色的外部形象的可識別性的過程,其肖像權的基礎在角色扮演過程中被削弱了。 也就是說,在動畫角色扮演活動中,考慮到演員形象與被扮演的動漫角色的差異,只有當演員放棄自己的外在形象表現,讓外在形象更接近被扮演的動漫角色時,才能獲得更好的還原效果。 在這個過程中,基於外部形象的演員自身權利基礎被削弱,演員本身的外部形象可以更好地被公眾認同。 如本案所示,相關公眾可以快速識別出涉嫌侵權**中的人是“塞巴斯蒂安”,而不是劉。

值得注意的是,邀請明星扮成遊戲角色,雖然也呈現了遊戲角色的形象,但實際上屬於遊戲運營商對明星肖像的商業利用,其目的並不是為了突出遊戲角色的性格設定和特點, 而是利用大眾對明星的喜愛來推廣遊戲產品。而不是首先在遊戲本身中識別明星角色。

在cosplay的情況下,cosplay扮演的角色一般需要經過特殊的化妝,比如cosplay的形象與人的真實面貌有很大差異除非另有規定,如果普通人無法通過該影象識別特定的自然人,則該cosplay影象不能成為coser肖像權的物件。 具體來說,可以通過觀察coser的面部特徵是否完全被化妝覆蓋,以及是否使用了動漫角色形狀的實質性部分(如特定的髮型、瞳孔、圖案等)來判斷。 cosplay表演的目的和比例也應該考慮在內。

通常很難通過“普通人的感知標準”來識別coser本人的外部形象。

雖然劉某在相關行業有一定的口碑,其“粉絲”能夠將涉案人形象認定為劉某的化妝,但這種認定是基於“粉絲”對劉某作品的長期關注和關注。 作為喜愛劉某作品的“粉絲”,因為熟悉劉某的構圖和化妝習慣,所以他可以知道,被告**所呈現的角色是由劉某扮演的,而識別過程並不是大腦對劉某外部形象進行處理的結果,這是一種人格標記,而是對劉某的藝術表現能力和表達水平的認知加工。 公眾對涉案案件的讚賞和對劉曉波的喜愛,本質上是對劉曉波藝術能力和創作水平的認可,而不是指向劉曉波本人的外在形象。 劉本人也認為,自己的形象和他所扮演的角色的形象是有區別的。

從大眾的角度來看,由於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虛擬角色的cosplay,除非熟悉特定演員的構圖和化妝習慣,否則很難在眾多cosplayer中區分它們。 也就是說,劉曉波作為演員的顯著認可度遠不如“塞巴斯蒂安”作為演員的認可度。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每個人的社會熱度不同,確實很難完全按照大眾的標準來判斷可識別性。 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按照熟悉權利人的標準來判斷可識別性。

(4)性格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是個人因其外部特徵而享有的利益。 肖像作為一種人格標誌,不僅可以將肖像權人與他人區分開來,還可以體現肖像權人的個人尊嚴和個人利益。 在cosplay活動中,每個演員的頭像都是一樣的,所以cosplay形象的差異一般是微妙的,不像不同自然人之間的區別。 此外,公眾很難通過cosplay形象了解coser的性格、行為、性格特徵、厭惡和偏好,就像cosers不會通過cosplay形象參與日常社交活動一樣。

2. Cosers 發揮其 Cosplay 形象的權力有限

肖像權是絕對的、排他性的,除權利人外,任何人都沒有義務不侵犯權利人的肖像權。 肖像權的力量可以分為正面和負面。 肖像權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肖像權的權利,而coser在行使其cosplay形象的權力時有一定的侷限性,具體體現在:

(一)生產權限制

製作肖像的權利也稱為複製影象的權利。 只有當乙個自然人的形象被轉化為肖像時,它才能被沒有人體的人傳播和使用。 肖像權人有權決定是否以及如何複製其影象。 然而,在cosplay活動中,cosers對動漫和遊戲角色的再現取決於虛擬角色創作者的設定。 Coser 不能根據自己的意願再現頭像,也不能只在自己的外在形象上再現頭像,而是需要使用定製的 Cosplay 服裝、化妝安排、造型設計等來充分呈現頭像。 未經藝術作品權利人授權,Cosplay影象可能無法按照Coser的意願傳播和使用。 此外,Coser 本身的外部形象在動漫和遊戲角色形象的創作過程中只起到很小的作用,Coser 本人的外部形象很難在 Cosplay 形象之外被公眾識別、傳播和使用。 簡而言之,coser沒有強烈的動機去為乙個缺乏“服裝、化妝和道具”的cosplay角色尋求肖像權保護。

(2)使用權的限制

肖像權人可以通過使用自己的肖像來獲得一定的利益。 您還可以許可他人使用您的肖像牟利。 使用權的力量在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公眾人物身上尤為明顯。 要知道,明星的肖像之所以具有更大的商業價值,並不是因為它是與生俱來的,而是明星基於自己在長期工作、生活和社互動動中的努力而形成的良好形象,可以激發大眾對明星形象的尊重和喜愛,進而給明星本人帶來經濟利益, 而明星肖像的財產利益,也離不開他的個性。cosplay形象不是基於自然人的工作、生活、社互動動,只要cosplay形象還原得足夠多,就會在cosplay圈內受到追捧與coser本人的社會評價的相關性很低。 此外,Cosers在使用Cosplay角色時,需要考慮是否侵犯他人的版權。

(3)公開權受到限制

肖像公開權是指權利人有權決定是否公開,以及何時、如何公開。 行使這種權力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 從積極的一面來看,肖像權人可以自行公開自己的肖像,而從消極的一面來看,他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公開肖像持有人的肖像。 就cosplay影象而言,cosers扮演的動漫和遊戲角色必須首先由版權所有者發布。 即使Coser能夠決定何時何地扮演該頭像角色,仍應受該頭像角色的著作權人相應著作權人的行使,如修改權、複製權、展示權、表演權等,Coser也有義務保護虛擬角色的形象不被扭曲和篡改。

(4) 許可使用權的限制

肖像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肖像,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創新和發展,肖像權的使用方式和程度也越來越多樣化和複雜,這一權利在肖像權內容體系中的地位日益凸顯。 由於肖像權人的肖像是區別於他人的人格標識,行為人在獲得肖像權人授權後,可以按照行為人的目的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 例如,廣告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活動的安排,要求肖像權利人為其拍攝宣傳海報,廣告公司可以自行決定肖像持有人的著裝、造型和拍攝主題等,拍攝完成後,廣告公司也可以將肖像印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或通過線上公眾號發布。 由於cosplay影象僅限於特定動漫或遊戲角色的影象,因此即使coser授權他人使用cosplay影象,cosplay也很難以與上述廣告公司相同的方式使用cosplay影象。

3.任意擴大cosplayer(cosplayer)肖像的範圍會造成不必要的權利衝突

《民法典》確立了肖像識別的“可識別性”,除了**、素描、漫畫影象、遊戲影象等典型肖像形式外,如果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可以納入肖像權的保護範圍,並受到肖像權的保護。 其意義在於,從“人臉中心”向“可識別”的轉變擴大了肖像的保護範圍,符合數字經濟中資訊科技的發展需求。 Cosplay影象作為Coser肖像的保護之所以存在許多障礙,其本質原因是Cosplay影象通常是動漫和遊戲角色的整體形象,而不是Coser作為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的再現。

由於肖像權的排他性,保護cosplay影象的肖像權應該更加謹慎,因為隨意擴大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權利衝突。 例如,在實踐中,同乙個頭像可能由多個Cos扮演,如果在服裝、化妝、造型高度相似的情況下,對Cosplay形象進行肖像權保護,就可能導致其他Cos無法再扮演和披露同一頭像的情況,從而限制他人的行為自由。 又如,在肖像作品著作權人、肖像作品載體所有人、肖像權利人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中,肖像作品著作權人和被載體所有人在行使相應權利時應當受到肖像權人的約束。 如果您將肖像權授予角色扮演角色,您可能會不當地限制動漫和遊戲角色的版權所有者以及工作載體所有者的權利。

4、Cosplay涉及動漫和遊戲角色的複製、表演、傳播、改編等,不一定與個人肖像有關,可訴諸版權保護

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者權利,是指表演者在著作權人許可下,對相關作品進行某種原創表演所享有的權利。 在角色扮演活動中,角色扮演者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化妝、服飾、造型等方式複製動漫或遊戲角色,受表演者權利的保護。 表演者權利的內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保護表演形象不失真的權利、在網際網絡上傳播資訊的權利。 保護表演形象不被歪曲是表演者的道德權利,實質上具有人格權的屬性。 從人格權法的角度來看,對表演形象的保護首先需要確定是要保護的是表演形象還是表演者自身的形象。 就表演的形象而言,它通常應受到智財權法的保護,因為它可能是虛擬的而不是真實的人。 但是,相關表演形象確實可能涉及表演者本人的形象,在這種情況下,該形象可能受到肖像權的保護。

有人認為,雖然cosplay角色盡量模仿原作動漫或遊戲角色形象和角色設計,但在特定情況下呈現的一些“故事線”和“場景設計”,主要是由coser主導進行創新設計,這可能構成原創性的表達。 對此,《著作權法》規定存在改編權,即對作品進行修改,創作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該權利是作者從其作品中獲益的權利,作者可以自行使用、授權他人使用、轉讓。 如果Coser在著作權人的授權下獲得了作品的改編權,則Coser有權創作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

*:廣州網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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