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臨時憲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制憲法檔案,是在辛亥革命後制定的,旨在建立和保護新的國家制度和公民權利。 其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性質和政治制度:明確規定中國是乙個統一的民主共和國,實行負責任的內閣制也就是說,國家的行政權是內閣的責任,總理必須得到國民議會的信任。
2.主權歸屬:中國主權屬於全體人民,確立了人民主權原則。
3.* 組織結構:規定人民**是最高行政機關,由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原則構成,包括行政院、參議院和法院。
4.公民權利:保障公民享有基本人權和自由,如人身自由、居住和遷徙、言論和出版、集會和結社以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參議院權力:賦予參議院廣泛的立法權,以及:對行政權力有一定的監督和制衡作用。
6.法院獨立性:強調司法獨立,保證司法權不受行政權的干涉。
7.地方制度:雖然沒有詳細闡述,但地方自治原則在原則上得到承認,允許地方政府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
該暫行法於1912年3月11日生效,其制定和頒布,在早期對推翻封建皇制、建立政治秩序起到了關鍵作用,為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奠定了初步基礎。
然而《中國暫行憲法》。很多事情本來就不是這樣的,就是這樣孫中山辭去了**的臨時職務,革命政權垮台軍閥袁世凱在手後為防止袁世凱以合法手段濫用職權,臨時參議院急需修訂和制定。
《臨時公約》的主要特點是:袁世凱被限制和阻止。 主要表現有:
一將**系統更改為負責機櫃系統限制袁世凱的政治權力。
第二,擴大參議院的權力。 《暫行規約》規定,除立法權外,參議院還有權同意重大決定**和副**的權利。 當臨時大會重新審議參議院決定的事項時,如果有參議員仍然堅持原來的提案大**必須頒布和實施
第三,規定了特別的修正程式。 《臨時公約》規定,對《規約》的增刪和修正,經參議院或臨時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提議,經五分之四以上參議員出席,並經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為了防止袁世凱擅自修改盟約的改變。
作為近代第一部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檔案,臨時憲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就,在全國人民面前樹立了“民主”和“共和”的形象。 其中所反映的資產階級的願望和意志,是符合當時條件下中國社會發展的潮流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民主要求。
但是,《臨時規約》具有個別化立法的侷限性,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者的憲政理想主義和實踐上的軟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