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同時研究了《刑事訴訟法》和《蘇東坡傳》,發現雖然跨越了幾千年,但有些事情卻是驚人的巧合,比如我們今天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蘇迅點名蘇軾和蘇哲背後的真相其實是一樣的。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在我國實施兩審終審制度審查系統。
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乙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結當事人不得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依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在中國,除基層法院外,各級法院還可以成為第二審法院。 例如,區域 A基層法院一審判決作出,被告人張三提起上訴,A區中級法院它成為二審法院。
甲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法院確有錯誤的,可以裁定將案件發回甲區基層法院再審。
第二審法院裁定發回一審法院再審的案件,應當適用。迴避制度“結束了!
這聽起來很神秘,但你不需要緊張,這很簡單!
在刑事訴訟中迴避制度指刑事訴訟法和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偵查人員(警察)、檢察官(檢察官)、審判員(法官)等其他適用人員如果與案件存在法律利益或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平處理的關係因此不得參與案件訴訟訴訟制度。
也就是說,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參加訴訟活動,你必須迴避!
迴避的原因有很多,僅舉幾例,例如法官是被告的近親屬,法官向受害人的兄弟借錢,法官私下與當事人共進晚餐等等。
此外,第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再審的案件,還應當適用迴避制度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參加過本案審理程式的合議庭成員或獨任法官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得參加其他訴訟的審判。
粗略地說,如果第二審法院因事實不清或者程式違法,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再審原訟法庭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這是因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實犯了錯誤,不再信任原合議庭成員原訟法庭合議庭成員需要更換。
但請注意,需要更換的是合議庭成員,即主審法官、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等負責記錄文員不需要更換。原因也很簡單,“誰錯了就換誰”,是法官犯了錯誤,和記案的書記員無關。 因此,在合議庭成員中,必須更換主審法官和審判員,而不需要更換書記員。
正是這一點讓我想起了蘇軾和蘇哲的名字。
唐宋八大家族中,蘇氏家族佔了蘇迅、蘇軾、蘇哲兩大。其中,蘇迅是父親,蘇軾是大哥,蘇哲是弟弟。
回到蘇洵給兩個兒子取名的時候,他很用心,蘇洵寫了乙個“二兒子說”。全文只有80多個字,提到了這兩個兒子名字的由來。
古人有個傳統,孩子出生一百天後,父親要摸摸頭,說出名字,蘇洵給兩個兒子起的名字很特別,也許蘇洵經常坐馬車,都和馬車有關。
蘇軾的“史”字,它是指車廂前面的橫桿,為乘客提供扶手。 與輪子、輻條、蓋子和輪子相比,似乎沒什麼用處。 但如果沒有石,車就不是完整的車,蘇迅給大兒子取名蘇石,希望蘇軾能像“石”一樣低下身子,注意“外表”,不要那麼醒目、犀利。
“輻條蓋輪子,都有工作,石無事可做。 雖然,我沒有看到汽車的盡頭。 恐怕你不會被裝飾。 “二兒子說”。
蘇哲的“車轍”字,它是指馬車通過後留在地面上的戰車痕跡。 蘇迅說,世上所有的馬車都跟著前幾輛馬車的印記,但說到馬車的優劣,就沒人會提車轍了。 雖然車轍沒用,但如果有一天馬車壞了,車子壞了,乙個人死了,沒有人會責怪車轍。 蘇洵說,如果蘇哲能甘心出軌,雖然不能發財,但也能避災。
“世界的汽車是無情的,那些談論汽車工作的人是不一樣的。 雖然,戰車和馬被殺了,麻煩不在車轍裡,而是車轍,好在好與壞之間。 我不知道。 “二兒子說”。古人到了二十歲,就需要鞠躬**,長輩們也要給“字”,蘇軾和蘇哲的“字”也很流行,和他們的“名”有關,也就是“石”和“哲”。
蘇軾飾演的人物子湛出自《左傳:庄宮十年》中的“公升石看”。 詹的意思是“看”。,也就是說,站在馬車上握住把手的同時,也應該眺望遠方。 告訴他,人生的道路要向前看,慎重審慎,穩紮穩打深遠; 我們也必須充滿雄心壯志,仰望世界。
蘇哲是由文字組成的,它的意思是“跟隨,跟隨”。希望他能循規蹈矩,循規蹈矩,走前輩的路,自由發展。 因為“車轍”不如“石”醒目,不容易被人討厭。
孔子有個弟子叫子律,子律是他的性格,他的名字叫鍾友,和子優的意思一樣,都是按照確定的路,穩步前行。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必須更換主審法官和審判員,這是最不存在的,只有只儲存記錄的書記員不需要更換; 而蘇迅對蘇軾和蘇哲的稱呼,犀利醒目不是什麼好事,願意出一條車轍也不是什麼好事,雖然不能有錢貴,但也能免於災難。 這有什麼共同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