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因發現貴重項鍊被隨意丟棄而引發的原件歸還糾紛案件。
案件發生在2022年8月4日,原告賈某購買了一條價值14.24萬元的某品牌定製項鍊。 然而,2023年10月5日早上6點39分,賈樟柯佩戴的定製項鍊掉在了自動扶梯入口處。 同日6時56分,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路過三樓自動扶梯平台時,發現遺失項鍊,並立即將其撿回。 賈某將此事告上法庭,並要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歸還項鍊。 被告辯稱,他們當時認為這條項鍊不值錢,並將其扔在社群草坪上。 此外,被告還表示,項鍊丟失時已佩戴一年多,存在一定程度的折舊。
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證明被告在項鍊被發現後未能妥善保管項鍊,導致項鍊丟失。 因此,法院裁定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5000元。
不少網友也質疑法院的判決:原告如何證明損失是原來**? 法院如何確定遺失物品的價值? 即使有發票+付款記錄等,也只能證明**已經購買,並不能證明對方取走了原購買的商品。
同事,這個案子引發了關於“我在路上看到貴重物品,你還撿嗎? 討論。 前段時間,有“乙個3歲男孩撿到鑽戒被父母扔掉,被主人認領3萬元”的案例,很多人覺得自己可以隨意處理事情,卻不知道撿到東西的時候,你就有義務保護, 如果不撿起來,後續的事情就那麼多了。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在找到丟失的物品後,應該主動將其歸還給失主,這是對他人財產的尊重和保護。 其他人可能會認為,如果物品在撿起後損壞或丟失,他們仍然會承擔賠償責任,收益大於損失。
但是,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道德準則。 根據法律規定,在找到他人遺失的物品後,應妥善保管,並盡可能歸還失主。 即使是看起來毫無價值或貶值的物品,也應尊重所有者的所有權,未經許可不得避免處置或丟棄。 因此,無論物品的價值如何,我們都應尊重他人的財產權,遵守法律,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
情侶撿到14萬條定製項鍊扔掉,支付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