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1年中國第乙個職工養老金制度建立以來,經歷了70年的發展迭代。 養老保險制度從最初的企業責任制,到1986年要求個人繳納養老金,再到1991年全覆蓋,為了適應社會經濟和勞動力市場的變化,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一直在不斷調整和完善。
然而,彈性勞動者退休年齡制度仍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和複雜性,特別是在女性靈活工作者能否在50歲時領取養老金方面。
一、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
回顧歷史,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幾個重大轉折點。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檔案第104號詳細規定了職工幹部退休制度。 退休費用也開始由原來的雇主或財務部門承擔,並且根據地區的不同,還有一定數額的退休津貼和其他福利。
1986年10月,國家勞動用改四件檔案實施,國有企業新入職員工開始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個人也需要繳納退休金。
1991年,《關於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出台。 從1992年開始,各種性質的企業和雇主都參加了養老保險,可以申請退休,領取養老金。
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統一了《關於國家靈活就業人員領取福利政策的規範性檔案》。 該檔案規定了靈活工人的退休年齡:男性 60 歲,女性 55 歲,他們需要繳納 15 年的供款。
但是,如何理解本檔案關於退休金的宣告?
事實上,它不是強制性的,而是乙個“可以”的表達。 換言之,靈活就業者可以自願選擇晚退休領取養老金。
2. 省級法規的差異
與其他員工相比,彈性員工的退休年齡並不統一。 例如,在北京和山東,北京允許靈活就業的女性在50歲退休。 在山東,只有作為企業職工參保10年以上的女性,才能在50歲退休。
根據《“十四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中國將實施逐步推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直至2025年。 這意味著,對於未來靈活就業女性能否在50歲時領取養老金的問題,肯定會有統一的答案。
現階段,廣西、江西、廣東、江蘇等省份對女性靈活工作者的提前退休年齡做出了特殊規定。 例如,在廣東,只要以前的員工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並且在達到50歲時沒有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就可以在50歲確定退休年齡。
在江蘇,只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如在原計畫就業時代成為長期工人; 在50歲時,累計繳費期為15年,在雇主中擔任工人; 在勞動和社會事務部2001年第20號文發布之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女性靈活就業者,除了在原國有企業職工中工作外,還可以選擇在50歲退休。
總結
在深入剖析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歷史和現狀後,我們可以看到,對於靈活就業女性提前退休和領取養老金,地方性規定存在差異。 雖然一些省份對此放寬了規定,但也有一些嚴格的附加條件。
我們期待2025年關於未來如何制定統一政策的新戰略,並希望屆時能為所有靈活工作者,尤其是女性,建立乙個公平合理的退休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