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實施前,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修訂制定了七項支援《民法典》的司法解釋,其中一項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部分的解釋(一),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也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45條。
首先,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關於繼承的司法解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其次,在結構上,《民法典》繼承部分的司法解釋(一)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主要包括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處理和補充規定五個部分。 但對於近年來在繼承領域出現的重大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這些問題的解釋性制定仍需更加廣泛和充分的調查論證,仍需在司法實踐中繼續探討民法典爭議性或新規定的內容。
第三,其他三項關於繼承的司法解釋因被其他法律吸收或不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被廢止:第一項是《最高人民法關於保險收益是否可以作為被保險人財產的答覆》([1987]民大字52號);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無法定繼承人的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是否可以分割全部遺產的批復》([1992]民大字第25號),第三份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的批復》([1992]民大字第25號),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後是否沒有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全部遺產的答覆》([1992]民大字第25號),第三份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是否無法定繼承人的答覆》([1992]民大字第25號),第三份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是否無法定繼承人的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是否無法定繼承人的答覆)。此外,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宗教事務局第一科關於處理僧侶遺產的意見的答覆》,該答覆因不屬於司法解釋,與民法典不衝突而予以保留。
四、在主要內容上,《民法典》繼承部分的司法解釋(一)進一步對死亡時間的確定、繼承權喪失的確認、被繼承人的寬恕制度、代位求償權問題、放棄繼承權問題、 遺產轉讓問題、遺囑問題、繼承糾紛中的共同訴訟問題。
第五,為了弘揚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民法典》繼承部分的司法解釋(1)還增加了無主遺產歸國家所有時,應用於公益事業,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在死者生前更支援他, 根據關於要求適當繼承權的規定,可以給予他適當的繼承權。這不僅貫徹了正義、救助的理念,也有利於弘揚我國愛老養育、互助互愛的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