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鄉經濟發展的加快,農村拆遷現象越來越普遍,其中不少村委會參與徵地拆遷,配合拆遷方拆房,甚至挪用徵地補償金,私自扣留村民安置補貼,強行拆遷村民房屋。那麼,如果村委會不依法履行職責,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又如何維權呢?
1. 村委會可以作為被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採取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五款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為被告的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委託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受委託的行政機關應當為被告。
因此,即使該場地是由村委會強制拆遷的,這種行為也應視為行政機關的委託,依法認定第一人為被告,對村委會強制拆遷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村民委員會可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的情形。
村委會依法實施的強制行為; 在某些情況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有權依法依規行使行政權力; 因村民委員會違法行使行政職責,導致村民權利義務發生變化而發生糾紛的,村民可以向村民委員會起訴; 村委會超越行政機關許可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
3、村民可以向村委會舉報哪些違法行為?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被徵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用土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公布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和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公約,執行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公正行事,誠實守信; 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的監督。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因此,村民委員會應當確保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詢問。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屬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族、鄉、鄉、縣人民報告。 經有關部門查明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負責人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