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對重婚罪的定義:有配偶而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司法解釋,所謂配偶,是指有妻子的人和有丈夫的婦女,夫妻關係尚存,無需辦理法律程式。 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以欺詐手段依法登記結婚和未經登記但夫妻同居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卻故意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 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換言之,根據法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事實婚姻的人,即構成重婚罪。然而,在作者的生活中,也有人在婚姻期間與另乙個人有過真正婚姻的案例。
案例一:兩個兒子也沒能守住她的心 李曼和陳琪在自由戀愛的基礎上走到了一起,他們和我都是同學,都是90後。 那時,他應該看起來像十五六歲。 後來,他們倆都輟學回家參加婚禮,我去幫忙參加婚禮。 那時候,可沒有現在這麼方便,雖然道路開通了,但還是泥濘的路,現在的車輛也不像汽車那麼多,所以那個時候大家都是用電單車結婚的。
他們結婚前兩天,家鄉下起了大雨,一段路被山體滑坡堵住了,早上7點左右他們回來了,我們一群年輕人去幫忙把電單車從坍塌的另一端抬到這邊, 據說新郎抱著新娘上路,有一次把車翻了。當時,有人開玩笑說這是不吉利的。
參加完他們的婚禮後,我繼續學習,沒有和他們接觸,十多年後,我回到縣里工作,聽說了他們。 後來,他們生了兩個兒子,這或許就是家裡壓力大的原因,李曼選擇外出打工,陳琦在家送兩個孩子上學,有一天陳琦把兩個孩子扔給婆婆後就不見了,經過多次打聽,才知道陳琦是和村里的王三私奔的。 王三比陳琦大十歲,現在應該四十出頭了。
對於陳琪來說,王三可以說是愛情領域的老手。 王三年輕的時候,據說是個不幹活的黑幫老大,當時他在廣東打工,有一天晚上他在公園裡散步,看到一對情侶在椅子上談戀愛,王三立刻打了女孩兩巴掌,說:“你昨天對我很好, 你今天為什麼對他好? 然後他強行把女孩帶到他的宿舍,和她一起睡,第二天才讓女孩離開。 後來,王三也因為這件事被關了好幾年。 後來,王三回到家鄉,認識了蕭芬並結婚,很快就有了愛情的結晶,蕭芬為王三懷了一對雙胞胎,即便如此,王三還是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有一次,王三出去喝了點酒,回來就和蕭芬吵了一架, 並且一怒之下給了蕭芬兩巴掌,此時蕭芬已經懷孕7個多月了,也因為這兩巴掌,蕭芬流產了,那可是龍鳳胎。小芬坐完月子就離開了。 到目前為止,王三還沒有再婚。
陳琦和王三跑了一年多就回來了,當然,這次她回來離婚了,兩個兒子都跟著李曼住在一起,李曼也沒什麼要求,就和她籤了字。 陳琦和王三在一起一年多,她為王三生了乙個兒子。 當然,王三也是個聰明人,這段時間他和陳琦住在一起,也不敢讓村里的人知道他們去外地生活,生了孩子。 陳琦和李曼離婚後,又娶了王三。
本案中,王三、陳琦是否構成重婚罪? 我們來看看重婚罪的司法解釋。 重婚罪是指在合法婚姻期間(單身並知道另一人有配偶)登記或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王三和陳琦雖然不敢在村里實行事實婚姻,但是在其他地方生活生子,如果要再深入挖掘,肯定能找到事實婚姻的痕跡。 陳琪能半途而廢,她選擇放棄十幾年的婚姻和兩個兒子,對於這樣的行為,我們不禁要問,這是什麼意思? 值得嗎?
案例二:在丈夫和孩子的眼皮子底下和別人辦婚事 陳詩是我的同學,在同乙個學校,不同的班級,算是熟人,沒有太多交集,後來結婚了,老婆叫吳麗。
吳麗是個勤勞的女孩子,小時候家裡很窮,父親常年生病,姐姐嫁人,下面還有乙個弟弟,所以吳麗早早輟學打工養家餬口。
陳世是個善良的男孩子,也很有責任心,陳世德和吳麗結婚後,兩人一起扛起了兩個家庭的重擔,一邊照顧陳世德的家庭,一邊掙錢給岳父治病,陳世德家境雖然不富裕,但也相當踏實, 沒有負擔,所以兩人主要照顧岳父的家庭,還為岳父花了10多萬元。後來,吳偽為陳詩生了乙個女兒,為了更好地照顧女兒,吳偽選擇帶著女兒去鄉里讀書,陳仕則外出打工掙錢。
今年年底,我去了陳石家,聽陳石媽媽說吳麗跟別人跑了。
陳石的母親是個老實實的農民,陳石的父親早逝,所以早年陳石和母親住在一起,陳石工作期間,陳石的母親在家種了種地,管理了一些農家,那天我去他家買紀念品,陳實媽媽跟我哭了:吳麗本來就是乙個盡職盡責的人, 雖然她在鄉里帶孩子,但她還是很孝順的,三天來,她都會打電話**兩頭跟陳媽媽打招呼,每個週末,他都會帶著女兒回來幫陳媽媽幹農活,盡量幫老人減輕負擔。但到了今年年中,吳麗似乎變了乙個人,很少給陳媽媽打電話,週末大部分時間不回家,偶爾回來就和她手機聊天。 10月的一天,吳麗打電話給陳媽媽,讓陳媽媽照顧孩子,然後就不見了。 陳施聽到訊息後也從工作地點趕了回來,卻沒能聯絡到吳力。 年底,吳麗回來了,但她沒有回陳氏家,而是去了同村趙四家,她沒有提出離婚。
趙四也是離異的人,他和前妻生了乙個女兒,後來又因為各種原因離婚,女兒和趙四住在一起。 吳麗去趙四家後不久,就宣布兩人過幾天就要舉行婚禮。 陳的母親抽泣得說不出話來,他們的女兒在她旁邊哭泣。 我當時也很震驚,看著這個可憐的小女孩,我感到非常無助。
很快,趙四和吳麗如期舉行了婚禮,因為趙四的儀式少了,所以我也去了參加他們的婚禮,看著他們那對“新婚夫婦”在那裡迎接客人,而陳氏和他們的女兒就在隔壁,抬頭就能看到婚禮烟花在天空中綻放,心裡百感交集。
在剛才提到的第一種情況下,王三和陳琦的行為不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那麼趙思和吳立的著作是否構成重婚罪,我認為已經構成了重婚罪。 他們舉行了婚禮,並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 因此,趙思和吳麗在夫妻關係解除後,沒有辦理法律手續,就嫁給了別人。 構成犯罪。
女士們,先生們,你們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