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指出:一方當事人作為具有正常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預見到在格式上簽訂相關合同的法律後果,但仍堅持簽訂合同的,視為授權對方當事人在合同空白處任意新增相關內容。
換言之,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的行為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明確理解,同時也應表明其放棄核實對方身份資訊並填寫資訊的權利,並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且貸款合同相關內容明確後,將對合同另一方產生約束性後果。
例如:張三是一家酒店的負責人,將蓋有酒店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交給李四,讓他代借款,李四找到王武借了100萬,並籤了《借款協議》(為張三提供的空白借款合同), 利率一欄未填,李四代張三簽字,合同約定張三向王武借款100萬,貸款期限為乙個月,並約定逾期5/1000的違約金,後來王武本人認為《借款協議》中的利率為每月2元4%,然後王武自己填寫了貸款協議,然後張三的酒店未能按時還款,王武將張三的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還這筆錢和2的利率一、二審法院經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張三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被認為明確並願意承擔簽訂空白合同的法律後果,張三將空白內容和簽字蓋章的合同交給他人, 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一般授權,對方在空白處寫下任何內容,對張三具有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於對借款人的信任,以及親戚、朋友、同事等之間的關係,為了方便或有一些需要填寫和修改的內容,需要將帶有空白的貸款合同簽字蓋章交給對方,但往往在對方歸還後, 會為自身利益而填寫一些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在實踐中法院判決中認定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確的裁判規則。因此,空白貸款合同的簽字蓋章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空白貸款合同簽字的裁定規則也適用於買賣合同、勞動合同等。 貸款合同
響應:
首先,在將合同委託給他人之前,應仔細審查合同的內容,並盡可能使用印刷文字,以減少合同中的手寫內容,避免在文字中留下空白處需要填寫。
二、在貸款合同實際履行前,應再次確認合同內容,如本金、利息、貸款期限、違約條款等。 如發現條款與訂立合同時的意向表述不一致,應立即與合同相對方協商合同變更或重新簽訂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第三,當事人應了解簽訂空白合同的法律後果,即意味著無限授權,當事人願意與不特定人員建立法律關係。 即使對方未經協商就抹黑或篡改合同,合同對簽訂合同的一方也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