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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業主私家車的迅速普及和增長,大部分社群停車位,尤其是老舊小區,無法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物業、物業委員會和業主之間因停車問題而產生的矛盾越來越多。
2021年3月,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小區業主俞某向該社群業主大會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業主大會制定的《停車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17日,社群業主大會投票通過了《停車管理辦法》,將社群業主共享的地面車位劃分為固定車位和臨時車位,固定車位超過100個,臨時車位只有十幾個,而小區的停車需求已經達到了兩三百個, 而業主之間的停車矛盾愈演愈烈。固定車位的業主並無任何買賣或租賃合同,其停車費與臨時車位業主的停車費相同,因此俞某認為侵犯了所有業主的平等權益,不公平,要求撤銷。
小區業主大會表示,小區以前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當時車輛不多,所以物業為小區業主提供了固定的停車位。 2016年8月後,某物業公司撤回,將固定車位清單交給社群物業委員會,社群物業委員會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制定了停車管理辦法方案,並提交業主大會表決。 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該程式是完全合法的,實質上沒有侵犯業主的權益。
為了規範社群停車,需要制定停車管理辦法,也要按照程式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但重點是這些措施是否侵犯了業主的權益。
本社群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社群所有業主對車位享有公平、平等的權利。 《停車管理辦法》將車位分為固定車位和臨時車位,兩類車位對應的權利並不相同,固定車位所有者的收益明顯優於臨時車位所有者的利益,但成本相同,造成主體權益的不公平和差異。
法院還認為,原物業管理公司對停車位的管理措施不屬於業主大會的決定,即使已經存在已久,也因未經過相關程式而對小區業主沒有約束力。 最終,法院認為,業主大會制定的《停車位管理辦法》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 ((2021)胡0115民初第16943號)。
從本案可以看出,非通過業主大會法定程式作出的決定必須合法有效,且要看該決定是否侵犯了業主權益。 大多數業主認為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可以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的是,業主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是一年內並且不要逾期。
事實上,本案的真正根源是小區缺乏停車位,撤銷判決並不能完全解決小區業主之間的矛盾。 為了解決小區停車位不足的問題,也需要社會各界,包括住建、街道辦事處、物業委員會、物業管理部門和廣大業主共同努力。 例如,在很多地區,“共享停車位”受到業主的廣泛歡迎,可以在手機**“停車app”、“停車app”等小程式中找到離自己最近的免費停車位。
許多地區也打破了細分,多個社群共享停車位。 例如,上海周浦地區新增4個小區,每個小區的車位不均衡,派出所根據實際需求,會同居委會,將4個小區“共管車輛,共享停車資源”,車位資源得到有效調整,四個小區基本沒有亂停車輛, 有序。
小區停車位糾紛,看似微不足道,卻能影響到社群整體和諧發展,需要廣大業主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努力,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制定出合法、科學的管理辦法。
業主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