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幾年裡,大部分轟轟烈烈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都關閉了,很多受害者都得到了處理?
[案件摘要]。
公司經營範圍為金屬材料銷售(國家禁止限用品種除外)(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 公司經營範圍為大宗商品現貨交易(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 B類商品交易市場公司為一級商貿公司提供會員席位及相關交易、結算、交割設施及服務,甲商貿公司向B類商品交易市場一次性繳納綜合會員年管理費20萬元。
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月23日,程某在商品交易市場公司提供的金屬交易系統中對商品“批發100kg”和“批發50kg”進行了多次交易,其中2024年10月14日的第一筆交易顯示“開倉-賣出”。 程某在交易期間進行了兩次入金,入金金額為1,456,93334元,提現金額11239538元,累計虧損1,344,727元31元。 Cheng在交易系統中進行的任何交易均未實際交付。
程某認為,本案中的一類理財產品實際上是變相交易,甲類運營公司和第二商品交易市場公司未取得國家行政許可從事此類交易,應對程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第一家企業將手續費退還給程某元,延期費元; B商品交易市場公司將手續費退還給程某元; 某***運營公司賠償程某交易損失元; B公司商品交易所對A公司的上述第三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
從以上例子來看,商業公司和交易市場公司故意隱瞞交易前後的真實情況,即期交易不真實,委託金融交易無效,將金額全數連本帶息返還給投資者。 最終,陳先生挽回了部分損失
首先,金融產品的屬性決定了它們不像現成的實物產品那樣可見和有形,並且必須在短期內需要專業的學習或培訓才能熟悉它們很難找到真正的公平交易
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機構不得設定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不得增加金融消費者的責任,不得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在標準合同中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不得減輕或者免除金融機構因損害合法權益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享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例如質量保證、合理性和正確測量
二. 二.第二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迫交易行為
一些經營者往往違反平等、自願、公平交易的市場規範,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迫交易,從而損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當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侵犯時,他們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糾正錯誤,提供合理、正確的服務,拒絕強迫交易,並獲得合理的賠償。
三消費者有權事先知道交易的真實性
公平交易是交易各方具有相同真實意圖的買賣活動的過程。 公平交易中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不得有欺詐、脅迫、引誘或其他不真實的意願或意圖表達。 同時,公平交易本身是建立在雙方意志的真實性基礎上的,任何交易一旦失去真實性,必然會形成不公平的交易。 因此,真實性可以說是所有公平交易必須具備的本質特徵。 特別是在金融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故意隱瞞、捏造事實,誘導消費者購買。
四整個交易過程合理合法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公平合理。 這種公平合理,是交易雙方圍繞交易標的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相互轉移而進行的。 公平交易所體現的合理性,是交易雙方為交易標的實現的平等互利買賣的過程。 這個過程要求交易雙方不僅要享有權利,還要承擔義務,權利義務是相對的、等同於互利的,即交易雙方在交易標的的取得和貨幣支付方面的價值應大致相等,不允許對一方造成嚴重的不公平或明顯的利益。 同時,交易的整個過程不應僅以公認的商業道德和習慣規則為基礎,而應以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
總之,金融機構有義務保證交易的公平性,並對交易承擔法律責任。
早些年,各地設立的現貨交易中心,大多涉嫌非法交易,特別是會員基本違法行為。 這麼多年過去了,全國大部分受害人都或多或少地挽回了部分損失,雖然一些交易所也解散了,但還是有向會員單位索賠的案例。
大宗商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