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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本案為遺贈糾紛案,被告人為被告人。 朱、鄭二人原本是夫妻,育有兩個兒子,朱一、朱二; 朱3是朱2的兒子。 1991年,法院裁定朱某、鄭某離婚,鄭某未再婚。
2021年8月9日,鄭某去世,北京石景山有一棟56號房子,名下有一棟房子,如今朱某3聲稱,他的祖母鄭某知道他不久後於2021年8月7日去世,並把朱某3叫回家,將“自寫證明”交給朱某3。
《證明書》上寫明,鄭某自願將56號房三分之一贈予孫子朱3,並於2021年6月30日付款。 2021年8月19日,朱某3通知朱某某1、朱某2協助其確認和轉讓房產證的權屬,但幾人無法達成協議。 因此,朱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某有權獲得56號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額,被告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
朱某不同意“某主張,質疑該”證明“的法律效力。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朱某1委託恆鹿律師事務所律師餘大偉幫助維權。
律師介入
接手案件後,律師經與當事人詳細溝通,並結合相關證據材料,獲悉鄭某、朱某、朱某二已簽字影印件住房確認協議約定該房屋由三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處置。 另外根據北京某醫院2020年12月4日出具的診斷結果,鄭某患有認知障礙和痴呆因此,鄭某在2021年6月30日寫遺囑時並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過原告提交的**,鄭某當時精神狀態不好,情緒激動,有人引導。
庭審中,恆祿的律師指出,他不同意原告的訴求,請求法院駁回。
房屋產權確認協議
2017年1月28日,鄭、朱一、朱二簽訂房屋所有權確認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為三方共同所有,不得單方單獨處置。
本協議無效
雖然原告提交了乙份證明,說明鄭某三分之一的股份已交給原告,但我們認為該證明無效,2020年12月3日,朱XX1陪同鄭某某北京某醫院診斷為認知障礙、情緒衝動、痴呆,因此鄭某的證明無效,涉案房屋應為兩被告共同所有,各佔一半份額。
並於2021年6月30日向法院申請評估鄭某在立遺囑期間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最終,鑑定意見認為,鄭某在2021年6月30日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判決
朱某某二、朱某某3不同意鑑定意見,隨後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訊問,並逐一回答被問詢的問題。
經審理,法院認為,朱某二、朱某三主張鑑定依據不足,鑑定結論錯誤,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推翻,法院不採納其意見。 由於鄭某在2021年6月30日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其立遺囑無效,因此鄭某的56號遺產應視為合法繼承。 朱某、朱某表示無力支付折價,本院僅依法認定涉案房屋份額,未進行實際分割。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判決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區鄭名下登記的56號房屋,由朱某某1、朱某某2按其份額繼承,各佔份額的二分之一,雙方將在七日內協助對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