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是一名建築工人為了養活妻子和女兒,他每天都在工地上辛勤勞作。 他對家人充滿了責任感和愛。
然而,突然有一天,他突然倒在了建築工地上。 復甦後,他被送往醫院,在那裡他被診斷出患有中風,導致他的下半身癱瘓。
醫生告訴妻子徐慧蓮,盧的病情非常嚴重,需要長期護理和 ***恢復的希望渺茫。
徐慧蓮聽到了這個訊息心如刀。 她簡直不敢相信她的丈夫會變成這樣。 她想起了他們過去的點點滴滴,心中充滿了悲傷和無助
徐惠蓮帶著陸某回到家中,開始了艱難的養老生活。 她每天都要給陸擦洗身體、換藥、餵食、翻身、按摩、換尿布等等。
她還要照顧女兒陸佳瑩的生活和學習。 她無法外出工作,不得不借錢來維持家庭開支。
許慧蓮本來是乙個善良溫柔的妻子,但在這樣的壓力下,她漸漸變得焦躁不安。 她對盧失去了耐心和同情。 她覺得自己像個保姆,沒有得到任何報酬。
陸也感受到了許惠蓮對他的冷漠和厭惡。 他覺得自己成了家庭的負擔和負擔。
他為自己感到羞愧和懊悔。 他記得自己曾經是乙個可以工作賺錢養家餬口的人現在他是乙個無用的瘸子。
兩個月後,徐慧蓮終於再也忍受不住了。 她決定放棄陸,結束這段折磨人的生活。 她和女兒陸佳瑩一起設計了乙個方案。
他們假裝出去辦了幾天事,把陸留在家裡。 他們沒有給盧留下任何食物或水。
就這樣,陸被遺棄在家中,無人照顧。 他的***身體越來越虛弱。 他叫了妻子和女兒的名字,但沒有回應。
八天後,陸終於死了。 他的屍體被鄰居發現,報警後,這**的真相被揭露了。 許惠蓮、盧家英被逮捕,被判處有期徒刑。 他們因遺棄罪而受到法律懲罰。
妻子和女兒的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拒絕贍養老人、幼幼、病弱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要構成遺棄罪,需要具備以下要素:
演員:有法律義務贍養被遺棄人並有能力贍養被遺棄人的人行為物件:老年人、年輕人、病人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獨立生活的人。 行為內容:拒絕支援,即使被遺棄者的生命或身體處於危險之中也拒絕提供援助,或使被遺棄者處於危險境地。
主觀方面: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使被遺棄者的生命或身體處於危險之中,並希望或允許危險狀態發生。 意圖可以是直接的、間接的,也可能是故意的。 故意不需要特定的動機或目的,只要有逃避或轉嫁贍養義務的意圖即可。
客觀方面:情節惡劣,即受害人因遺棄而受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遺棄手段十分惡劣。 在本案中,妻子和女兒符合上述所有要件,因此構成遺棄罪。
妻子和女兒應該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遺棄罪的法定刑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時,要結合妻子和女兒的具體情況、主觀惡意、危害社會的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參照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件的判定標準。
在這種情況下,妻子和女兒應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妻子和女兒的行為導致了陸的死亡,這是乙個極其嚴重的後果。 根據《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遺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是加重情節。 死亡無疑是最嚴重的後果之一。 因此,妻子和女兒的行為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
妻子和女兒表現得非常惡劣,他們利用陸的信任和依賴,故意將他拋棄在家中,讓他在無助和絕望中死去。
他們沒有人性和良知,完全違背了夫妻和父女之間的感情和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加重遺棄手段”的情節加重。 因此,妻子和女兒的行為也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
妻子、女兒沒有自願投案自首、悔改、賠償,或者有其他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這些情況可能表明行為人有改過自新的意願和能力,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響相對較小。
但妻子和女兒沒有表現出這些情節,而是表現出冷漠和殘忍。 因此,妻子和女兒的行為不應減輕或免除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