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高某某向警方報案,我騎著停在某小區門口的電單車上的一籃子雞被偷了。 接到報案後,警方立即展開調查,認定李某某涉嫌作案,並於當日下午4時許被抓獲,當著自家院雞圈裡6隻雞的面,李某某供認了盜竊行為。 目前,李某某因盜竊罪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2月28日,被盜的六隻雞被歸還給主人。
本案中,公安機關對李某某的行政拘留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即偷竊、詐騙、搶劫、搶奪、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這時候,有人會問,為什麼李某某只是因為盜竊罪被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而是按照盜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涉及到起點的問題。 大家都聽說過“犯罪必定違法,違法未必是犯罪”這句話,那麼,就盜竊而言,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盜竊罪呢?
**萬粉絲獎勵計畫 我們先來看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從上述規定不難發現,要構成盜竊罪,需要比較大的數額,也就是說,只有當贓物的價值達到較大數額的要求時,才能構成盜竊罪,否則, 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盜竊行為。
那麼,如何確定大額的標準呢?
在司法實踐中,較大數額的標準因地區而略有不同,一般在1000元至2000元之間。 此前的案件發生在雲南,雲南省對盜竊罪的標準是1500元,而案件中6隻雞的價值不到1500元,顯然不符合盜竊罪的要求,所以李某某只能以行政處罰為依據。
雖然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構成犯罪,但不法行為是要付出代價的,所以守法是我們社會生活的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