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第8章主要論述勞動工資。
勞動工資。 在土地尚未私有、資本尚未積累的原始社會國家中,一切勞動產品都屬於勞動者,地主和雇主都不必與勞動者分享。
在這種狀態下,勞動的工資會隨著勞動分工引起的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增加,但商品的**會越來越低,因為生產它們所需的勞動量減少了。
一旦土地成為私有財產,地主就要求勞動者把從土地上生產或收集的幾乎所有東西都給他乙份地租成為第乙個從土地上花費的勞動產品中扣除的專案。
在一切手工業和製造業中,大多數勞動者在工作完成之前,需要雇主支付原材料、工資和生活費,雇主分享他們的勞動成果,即他們的勞動對原材料的附加值,這一份額就是他的利潤份額。 如果沒有利潤,雇主將不願意繼續雇用工人。 所以利潤成為第二個要扣除的專案。
勞資衝突。 通常,工人的工資是在勞資雙方的合同中規定的——僱傭合同。 如果發生糾紛,工人希望工資越高越好,雇主希望工資越低越好。
在用人單位和工人數量的比較中,用人單位數量越少,團結比較容易,他們的工會是法律承認的,但工人的工會是法律禁止的。
而且,在面對糾紛時,雇主總是比工人更執著。 即使雇主不雇用乙個人,他也可以靠他擁有的資本生活一段時間,而如果工人不工作,他甚至可能連乙個星期都活不下去。
儘管雇主在面對糾紛時比工人處於更好的地位。 但勞動工資也必須有乙個最低標準。 因為乙個出賣勞動力的人必須有足夠的工資來養活自己和家人。
勞動工資水平。
社會越富裕,對勞動力的需求就越大,工資就越高,反之亦然。
當社會勞動力供給大於需求時,工人之間的競爭就會激烈,工資就會降低。 當供不應求時,雇主需要支付更多費用來雇用工人。
如果食品價格突然飆公升或饑荒等價格飛漲,將提高工人的生活成本,對工資的需求將更高。 但與此同時,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也會減少,這將減少社會的實際勞動力。 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