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撤回出資,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撤回出資,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對撤回出資承擔行政責任。 筆者將與網友分享提取出資的學習經驗,希望網友善待資本、善待債權人等股東。
一是《公司法》關於資本維持的規定
《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在設立時,其他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應當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董事會應當核實股東出資情況,對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發出書面提醒,要求繳納出資。 公司未及時履行核查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任董事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撤回出資,否則股東應當退還撤回的出資;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責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與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股東大會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撤回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提取出資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3)法施法2011年第3號規定,股東撤回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向公司返還出資或者協助撤回出資的, 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協助提取出資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股東撤回出資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規定,對股東的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如利潤分配權、優先認購新股權、優先認購 以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股東認定限制無效的請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要求其充分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是司法解釋中對取款行為的認定
法律解釋 2011年第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下列情形視為股東撤回出資:將出資轉入公司賬戶,經驗資後轉出; 通過虛構的債權關係轉出出資; 製作虛假的財務和會計報表,以誇大利潤以供分配; 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出資; 其他未經法律程式提取出資的行為。
三是不被認定為撤資特例
2004年5月,大華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宋文軍為大華公司員工,出資2萬元成為大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2006年6月3日,宋文軍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退出公司2萬元股份。 宋文軍要求大華的回購行為違法,未履行法定程式,股東不得根據《公司法》提取出資,並要求依法確認其股東為大華公司股東。 《公司法》規定的撤回出資,具體是指公司股東撤回出資,公司不能構成撤回出資的主體,不能成立宋文軍申請再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