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要補償你,我付錢讓他工作,再說了,他被裝載機撞了,跟我有什麼關係。” 被告憤怒地說。
你是雇主,而屠呦呦是按照你的安排工作的,所以這不關你的事。 原告哈一邊哭一邊反駁。
這是嶽浦湖縣人民法院審理某勞務服務提供者責任糾紛案的現場。
案情基本情況
死者屠某生前是越埔湖縣一家農業開發種植合作社的工人。 2021年1月5日,根據合作社老闆A的安排,屠某給卡車裝了棉花,在此過程中,他被裝滿棉花的裝載機撞上,導致屠某從車上摔下來,救助後死亡。 死者塗某的妻子就賠償事宜向嶽埔湖縣人民法院起訴甲。
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原告哈的丈夫塗與被告甲的關係是勞動關係,塗某在工作過程中,因裝載棉花的裝載機碰撞墜落而受重傷死亡,雙方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因此原告哈某的丈夫塗與被告甲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事實得到確認。 本案中,甲作為用人單位,在向對方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沒有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從而提供相應的安全提醒,應當對屠呦呦的損失承擔部分過錯。 同時,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屠某在提供勞務時沒有充分履行安全注意義務,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所述,嶽浦湖縣人民法院裁定,合作社所有人A應賠償死者塗121469親屬6 美元。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提供服務的一方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賠償。 提供服務的一方因服務遭受損害的,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勞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者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勞務接受者賠償。 勞動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作者:宋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