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賴月輝。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國際城市發展研究院創始院長連玉明指出,在中國近3億60歲以上人口的“養老挑戰”中,農村養老問題更為突出。 對此,連玉明建議,全國農民養老金要統一提高,在現有基礎上每人每月至少提高100元。
在社會發展較快、法律建設不完善的階段,老年人權益保護往往滯後於社會發展的步伐,特別是在養老、醫療、財產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年人權利的保護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和加強。 各國出台和完善了有效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那麼,如何更好地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個性化的需求,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尊重、愛護老人的良好氛圍呢?
2月29日,在由老齡化社會30人論壇、盤古智庫老齡社會研究所、資訊社會50人論壇共同主辦的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副教授、資訊社會50人論壇成員朱偉, 梳理了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制度從古至今的演變,對今後老年人權益保護提出了五點建議。
老年人是社會的壓艙石
要了解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的現狀,就有必要了解我國老年人保護制度從古至今的演變。
首先,針對“老年人年齡的定義”,朱偉介紹了中國古代老年人群體年齡的劃分,老年人年齡的定義在不同的歷史階段是不同的,比如漢代56歲,明代60歲。
自古以來,中國就有對老年人“優惠”的傳統。 朱偉指出,在古代,特別是漢代,對老年人的優待是很高的。 目前,老年人還享有法律意義上的“優惠待遇”權,即老年人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援助,有權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惠待遇。 例如,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律師遇到老年人委託的案件,必須減免訴訟費和律師費。 此外,老年人在工作中也可以享受優待,如《禮經內幕》中的“五十不隨政,六十不服政”。 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工作。
此外,老年人一直有權參與和分享發展成果。 朱偉介紹,這項權利在古代是老年人享有的,比如“三長老制”(起源於春秋時期,指由50歲以上的老人、官員和農民組成的行政管理團隊)。 現在,老年人的這項權利已成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一項特殊規定。
同時,我國在古代也有比較豐富的社會保障制度,如贍養制度、僕人免稅制度、家庭分離制度、養老金免除制度、後顧制度等。 當前,我國已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居家、社群、機構扶持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全社會倡導和鼓勵老年人志願服務。
對於養老問題,歷代朝代也進行了各種探索。 南北朝時期,有當鋪、廟宇、養老院; 唐代,有個悲田養老院(養老田); 在宋代,有福田寺; 元、明、清有救濟院; 在康熙和乾隆時期,也有上千場宴會。
朱偉說,老年人是社會的壓艙石,老齡化社會如何對待老年人,其實是衡量乙個國家和地區文明程度和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
我們可以借鑑古代對老年人的優惠待遇政策
保護老年人的權利過去和現在都很重要,今後也同樣重要。 對此,朱偉提出了五點建議:
首先,“一老一少”應該是社會的良心和底線。 具體來說,老年人是社會的良心。 孩子要多陪父母,老人少容易被情緒錨矇騙,少被圈子投資,少被無良商家騙。 《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應成為社會行為的底線,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二是要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權、選擇權和發展權。 其中,老年人從古至今的生存權是一項基本權利,有相關規定,但未來應該給老年人選擇的空間,無論是選擇在廣場上跳舞還是做公司顧問,都應該沒有任何限制。
第三,老年人不應被視為弱勢群體的保護物件。 公眾應該平等對待他們,而不是保護他們。
第四,我們可以借鑑古代對老年人的優惠待遇政策。 例如,在古代,當乙個家庭只有乙個孩子時,不允許孩子從事高風險行業; 當父母年老時,孩子們每年都會放回籍假去看望父母。 這些政策對今後我國老年人權利的保障具有借鑑意義。
第五,要確保老年人有安全感、幸福感、獲益感和參與感。 古代老人的前途比較穩定,到了一定年紀,一方面國家會供養他們,另一方面兒子就不必去遠征,而是可以在家陪老人。 現在和未來,如何保護老年人的錢不被騙,讓他們在生活中學以致用,讓老年人過上幸福的晚年,還有待探索。
最後,國家資訊中心首席資訊官、資訊社會50人論壇主任張新紅補充說,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老年人的權益應該與年輕人的權益不同。 老年人的權益可以分為兩部分:老年人作為一般人的權利和利益,以及老年人特有的權益。
張新紅認為,有必要加大後者的權重,使其相對容易實施,不能用籠統模糊的概念來表達,應該有更詳細的條款。 同時,對侵害老年人權益的行為,要有比較明確的制裁措施。 此外,作為老年人,我們也不應該濫用自己的權利,盡力做乙個健康、睿智、好學的老人。
編輯:祁夢瑩 校對: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