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太大了! 江西省贛州市的一名男子看到乙個孩子在社群裡盪鞦韆。 他不停地搖晃鞦韆上方的鐵鍊,導致鞦韆上的孩子重重地摔倒在地,導致手臂骨嚴重骨折。 後果。 隨後,該男子為逃避責任,趁亂逃離事發現場。 目前,受傷孩子的父母正在社群發帖尋找該男子。
場景**顯示乙個穿著黑色外套的小男孩在盪鞦韆,乙個戴著尖頂帽的成年男子不停地搖晃鞦韆上的鍊子,導致鞦韆不停地來回搖晃。
從現場**來看,大人都知道這樣做是很危險的。
但該男子非但沒有停止危險的動作,反而更加用力地搖晃孩子,使孩子處於非常危險的狀態。 最終,孩子從鞦韆上重重地摔到地上,後果嚴重。
直到孩子倒在地上,男人才停了下來。 但他挺身而出,想幫助他。
事發後,孩子的父母在社群發帖稱,他們不認識這名男子。 事發後,該男子趁亂逃離現場,以逃避責任。
家長們還表示,孩子從鞦韆上摔下來後手臂骨完全骨折,請大家幫忙提供線索,找到戴著鴨舌帽的成年男子。
有網友表示,孩子不懂事。 成年人也知道這種行為的危害嗎? 這太過分了,你必須僥倖逃脫。
也有網友想,拍**的女人為什麼不出面勸阻她呢? 難道她看不出這很危險嗎?
不過,也有網友認為,有了現場,家長應該報警解決問題。 只要你報警,他們就會在24小時內被找到。 甚至有網友認為,該男子的行為涉嫌犯罪。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何評價這個人的行為呢?
律師:該男子的行為構成民事侵權行為,需要經濟賠償。
標題編號“胡安姊妹的觀點”作者@Juanjiaviews分析了這一點。
首先,該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要根據主觀意圖和客觀後果做出綜合判斷。
總之,只要是故意,造成輕微傷害的,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反,如果疏忽是疏忽,則需要嚴重傷害。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過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體到本案中,從男方發現孩子摔倒後非常害怕,立即上前扶起他,很有可能是主觀上無意的。 因此,兒童的身體傷害是否達到嚴重傷害的嚴重後果,關鍵在於該男子能否被判有罪。
其次,無論該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即使存在主觀過失,其行為也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兒童的身體健康權。 因此,丈夫必須做出經濟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規定,過錯給他人造成民事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 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應承擔責任。 第1179條還規定,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損失工費等。 以及合理的**費用。
換言之,無論丈夫的行為最終是否構成犯罪,家庭都可以以民事侵權為由,向丈夫要求賠償因傷害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最後,不可否認的是,父母有法律義務監督和教育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也就是說,損害是因未履行上述義務而造成的,侵權人的部分過錯責任可以酌情減少。
《未成年人保護》**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保護; 開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等。
也就是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 兒童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父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反,監護人可以代表他或她的孩子提出索賠。 但是,如果父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他或她正確地履行了他或她的監護義務,他或她可能會被指控未能正確履行職責,並因監護疏忽而承擔部分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家長遇到這樣的情況,會認為孩子在社群玩耍時,父母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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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男子用力搖晃鞦韆,把其他孩子都扔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