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識別和應對“非典型”家庭暴力——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審理情況的觀察
中國婦女報記者 王春霞.
王昕.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至今已有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認為,在家事案件中,當事人主張的暴力大多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身體暴力,與法律保護範圍相比,還是比較有限的。 由於家庭暴力與個人經歷、家庭教育、意識形態、心理健康等多種因素有關,直接導致了其表現形式的複雜性和多樣性。 為了準確防止“暴力”,非常有必要識別非典型形式的家庭暴力。
“自殘和自殘”型別的家庭暴力
王(女)和李某為夫妻。 雙方經常因為瑣碎的家庭事務發生爭執,李某多次揚言要跳樓,在王某工作單位門前喝農藥,王某也多次報警,但談判均告失敗。 為確保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經審查,法院認為,李某的自殘、自殘行為會使申請人感到緊張和恐懼,屬於精神犯罪,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要求。 裁定:1.被申請人李某不得對申請人王某實施家庭暴力;2、被申請人李某不得騷擾、跟蹤、威脅申請人王某。
法官表示,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暴力,還包括心理暴力。 心理暴力包括忽視、威脅、恐嚇、侮辱等,主要通過心理控制、言語侮辱、忽視或孤立對方。 本案中,施暴者通過自殘、自殘等手段間接給受害人造成恐慌,從而最終達到控制被害人的目的,這就是心理暴力。 這種“自殘自殘”式的家暴更加陰險,需要我們敏銳觀察和補救。
“跟蹤”型別的家庭暴力
林(女)和趙原本是夫妻,後來因性格不合而離婚。 此後,趙某通過暴力、位置跟蹤、使用竊聽裝置、破壞門鎖和電氣開關、安裝監控攝像頭等形式對林某進行騷擾,嚴重影響了林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對林某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 林某多次與趙某斡旋,但趙某拒絕改正。 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經審查,法院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離婚後禁止糾纏、騷擾婦女。 婦女遭受上述侵權行為或者面臨上述侵權行為的現實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裁定:被申請人趙某不得毆打、騷擾、跟蹤、聯絡申請人林某。
法官解釋說,人們往往認為離婚後家庭暴力會自然停止,但家庭暴力的內在動機是施暴者對控制受害者的深層需求。 一般來說,這種慾望不僅不會因離婚而消失,而且會因受害者要求離婚的刺激而得到加強。 因此,一旦受害人提出離婚,施暴者往往會求助於乞求原諒,保證他不會以身作則,並利用孩子來挽留受害人。 如果懇求不奏效,施暴者往往會求助於暴力或更嚴重的暴力來達到控制的目的,從而“分手暴力”。 這種現象在夫妻分居或離婚後很常見。
為此,《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將因家庭暴力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範圍擴大到離婚、有過戀愛關係或以愛情、友誼為由發生接觸的人,以更好地預防和制止在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密關係中發生的違法行為。
“促進私隱”型別的家庭暴力
羅某(女)與陳某為夫妻,因雙方不和,羅某起訴法院離婚。 在訴訟過程中,陳某曾威脅要不離婚,並計畫公開羅某的私隱。 在被羅某拒絕後,陳某立即找到羅某所在單位的兩位主要領導,並披露了羅某此前在家中提到的與私隱相關的內容,導致羅某正常的工作環境和社會基礎受到嚴重損害,心靈受損,基於羞愧和憤慨想辭職。 同時,羅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經審查,法院認為,陳某前往羅某所在單位宣傳私隱相關內容,上述事實的傳播和評價是該女子不願讓他人知道的資訊。 男方披露女方私密資訊,是侵犯其隱私。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的傳播婦女個人資訊的行為,符合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裁定:被申請人陳某不得傳播申請人羅某的私隱。
法官表示,與一般的婚姻糾紛不同,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 施暴者主觀上具有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意圖,並在不同程度上使受害人對受害人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使受害人出於恐懼而屈服於施暴者的意志。 洩露被害人私隱,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是一種影響更廣、傷害程度更深、更難消除的精神暴力形式。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婦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搶奪兒童”型別的家庭暴力
蔡某與唐某(女)離婚糾紛案的終審判決是,該某的婚生子蔡某由唐某撫養長大,但蔡某仍拒不履行,多次未果執行。 後來,在朝廷、心理諮詢師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蔡某將蔡某交給了唐某某。 蔡某某因為與母親分離多日而極度缺乏安全感,開始接受長期心理**。 次月,蔡某前往唐某家,要求將蔡某帶走,但唐某不予允許,雙方爆發了爭執。 不顧蔡某的哭泣和勸阻,蔡某毆打唐某,造成蔡某面部受傷。 蔡某某因為搶劫事件,身心受了重傷。 為保護蔡某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脅,唐某某代表蔡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經審查,法院認為,蔡某父母離婚後,法院依法裁定其由其母親唐某直接撫養。 蔡某在探訪期間使用暴力手段搶劫蔡某某,並當著蔡某某的面毆打其母親唐某某,對蔡某某造成身心傷害,屬於家暴。 因此,依法裁定:1、被申請人蔡某不得通過**、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蔡某及其近親屬;2、被申請人蔡某某及其相關近親屬經常出沒的住所、學校、單位等一定範圍內,不得從事可能影響被申請人蔡某某及其相關近親屬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
法官表示,根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施暴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宜。 施暴者身上存在家庭暴力,表明施虐者無法理性客觀地處理親密關係之間的衝突,該行為對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健康成長產生了負面影響。 因此,如果父母一方被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無論施暴者是否直接對未成年子女實施暴力,如果沒有其他情形,一般認定施暴者不應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有助於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 也表明了在婚姻家庭中對施暴方給予負面法律評價的立場。此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爭奪撫養權。 為了健康成長,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公安機關、婦聯等有關部門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告訴記者,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我們需要建立乙個能夠支援受害者、懲罰施暴者、提供更多教育和意識的社會環境,也需要我們每個人提高預防暴力的意識和能力,擦亮眼睛,拒絕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讓每個家庭都回暖、和諧、安全。
本條中各方名稱均為化名)。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