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上的印章與備案印章不符,本公司以此為由堅決拒絕退還貨款? 帶有假印章的合同是否無效? 如果印章是真實的,能否證明合同必須真實有效? 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是什麼?
帶有假印章的合同有效嗎?
2020年4月,李磊代表A公司與韓美美簽約車輛買賣協議,同意:以30萬元的價格將A公司名下的A車賣給韓美美,可在付款地購買A公司印章及李磊簽名。同日,李磊代表A公司向韓美美發出了該問題收據,稱:A公司收到韓美美30萬元購買車輛A,收款人有貨款A公司的印章
2021年2月,韓美梅將A車停在停車場時,張三將車開走了。 2021 年 5 月,當地法院裁定 A 公司只是車輛 A 的註冊車主張三是該車輛的實際車主。韓美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李磊及A公司退還貨款並賠償損失
庭審期間,李磊未出庭,A公司辯稱未與韓美美簽訂《車輛買賣協議》,也未向她出具收據,且《車輛買賣協議》和《收據》上的印章是李磊私刻的假印章公章的有效性不被承認,李磊不是公司的老闆,也不是公司的員工無權代表公司簽訂協議。
經審理,法院認為,雖然本案的印章與A公司備案的印章不一致,但日常交易中因同一家公司刻有多枚印章而存在大量案件因此,不能以此為由否定公司行為的成立和有效性。而且,李磊在A公司辦公室和韓美美簽了合同,韓美美是有充分理由的相信李磊可以代表A公司行使其權利
此外,李磊在公安局接受訊問時,明確陳述了A車的來龍去脈,與韓美美、張三的陳述高度吻合,他認為自己是A公司的實際老闆,可信度比較高。 因此,相信韓美美與A公司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書》和《收據》這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判決是合法有效的,判決支援韓美梅的主張。
蓋章的真實性和合同的有效性
假印章≠合同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公司故意刻兩套或兩套以上公章,一些法定代表人或**人甚至親手鐫刻公章合同被惡意加蓋未備案公章或假公章,糾紛發生後以合同為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況並不少見。
因此,不能僅憑合同上加蓋的印章的真實性來判斷公司的行為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而應以合同簽字人的印章為依據是否被授權代表或**公司或交易對手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有權代表或**公司對相關民事行為進行判斷。
但是,檢驗公章真實性並非毫無意義,是判斷對方是否為善意的重要因素,但絕不是全部因素。 在判斷對方是否“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是否有權**時,還需要對行為人進行審查身份職責、印章地點、公章型別等因素
印章是真實的≠合同是真實的
訂立合同的行為和蓋章的行為具有同一性質相對獨立性合同內容是雙方同意行為的體現,蓋章的行為是當事人確認雙方約定內容的方式,兩者相互關聯,相對獨立。
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的真實性一般可以推定合同的真實性,但在證據否定或者懷疑訂立協議行為的真實性的情況下合同的真實性不能直接從印章的真實性中推斷出來。 換言之,蓋章仍然是證明合同真實性的初步證據,法院需要確定合同的真實性考慮其他證據和事實
當印章是真實的,但合同無效時,主要場景有:由於公司印章管理不善,使用了“真印章”偷封面為了“方便”公司,公司提供了蓋有公司印章的空白紙,被他人惡意使用並出現“黑按紅”。(即先蓋章後打字)。
技巧。
1.加強密封件管理。 企業要建立科學規範的封條管理制度,明確責任,杜絕偷竊、盜蓋等危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2.“認人不認章”。 企業在與外方簽訂合同時,不僅要審查合同的內容,還要注意對方是否有代表權或有權這樣做。
3. 偽造合同、冒用他人名義其他侵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構成犯罪的,不得模仿、輕易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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