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投擲物體的現象在城市高層住宅區並不少見,因為從高處墜落的物品容易砸到人或損壞財產,這種不文明的行為令人深惡痛絕,如何警戒、預防和杜止高空投擲物體,也成為第一部門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近日,成都市“高空墜落物坐”一審判決公布,124家商戶共同賠償原告陳某共計15萬餘元。 這起案件告誡人們,樓上的親戚一定要照顧好自己的財物,不要讓他們跌倒傷人、傷財。 有業主大聲疾呼要“玩醬油”的懲罰,甚至有法律專業人士聲稱,這樣的判決是以犧牲集體正義為代價來維護個案的正義。 我覺得其實業主沒有冤枉,判決符合法律原則,符合維護法律價值的理念,也符合法治社會的發展趨勢。
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當事人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架子、懸掛物脫落或者墜落,給他人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業主、管理人或使用人作出賠償後,如有其他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進一步規定,從建築物上丟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掉下來的物體對他人造成損害,且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賠償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除非能證明他不是侵權人。
法律作為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應該建立在追求和實現法律正義價值的基礎上。 法律的公正價值體現在實質和形式上。 實質正義是通過立法、執法、守法,將正義的概念和制度化的法律轉化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使正義觀念深入人心。 形式正義是通過公平的司法程式使公眾對程式公正的信任,從而使人們所要求的正義和他們所主張的權利得到有效保護。 法院的判決是基於正義和損害有補救的原則,以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作為乙個遭受過災難的無辜受害者,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在這個時候要求他找到災難的罪魁禍首,然後要求他用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並找到一系列的證據鏈,那就太苛刻了。
可以說,這種判斷在維護個案正義方面是可以理解的,但反對者稱其為為了個人正義而犧牲群體正義,我們應該從辯證的角度來看待這個論點。 每個人都生活在社會中,社會是以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作為其存在的條件,維護每個人的正義實際上就是維護整個社會的正義。 法院的判決並不違反群體的正義價值觀,相反,它是更大正義價值觀的體現。
在做出判決之前,法院肯定會考慮多層法律價值。 法律和秩序的價值對整個社會都非常重要,而規則和秩序本身是任何生產方式的不可缺少的要素,這種生產方式要擺脫純粹的偶然性或任意性,獲得社會的固定性和獨立性。 法律的秩序價值也是連線法律與法律其他價值的中介,法律的秩序價值是法律的基本價值。 秩序是對法律的直接追求,其他價值是法律基於秩序價值的願望; 沒有秩序價值的存在,就沒有法的其他價值。 正是基於此,為了維護全社會的公共安全,法院裁定潛在受害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讓每乙個人每天都不會害怕飛出天上的“危險”降臨到自己身上,這也為減少社會群體內心的不安提供了法律實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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