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2023年1月的某一天,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在行走時被陳某駕駛的機動車撞傷,導致受傷,因某未主動賠償損失,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承擔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家屬生活費等損失, 並申請評估他的殘疾程度。
2023年5月,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書,認定李某殘疾達到10級,李某要求從受傷之日起計算受撫養子女的生活費,陳某提出依法將受撫養人納入傷殘賠償金,李某要求賠償傷殘賠償, 因此,他不應單獨申索受撫養人的生活費。
[爭議焦點]。
傷殘賠償是否涵蓋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受撫養人的生活費應當計入傷殘補助金或者死亡補助金。
[搜尋類似案例]。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7)嶽民申8863號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美泰公司申請再審,聲稱......二審確定傷殘補助金與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相對應,專案......的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不應再得到支助
法院認為,殘疾補償金和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是否存在重複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1款和第2款規定:“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損失工作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住宿費、醫院膳食補貼和必要的營養費,有義務賠償被害人。 “被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被害人因生活需求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受撫養人的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傷殘補助金和受撫養人生活費被列為兩個獨立的賠償專案,兩者之間沒有合併或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發發2010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的,受害人有受撫養人的,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列入傷殘賠償或者死亡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包含在殘疾或死亡撫卹金中。此處的包含旨在成為包含,而不是美泰所理解的包含或扣除。 原判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計算美泰應支付的受撫養人傷殘賠償金和生活費並無不當。
律師意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那時起,它在 2020 年和 2022 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2022年修正案》第16條並未規定受撫養人的生活費用應計入傷殘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在上述案件中也提出了將受撫養人生活費計入傷殘賠償金的相關規定。
從2022年修訂的司法解釋中也可以看出,傷殘補助金和受撫養人生活費有自己明確的計算標準,其中受撫養人的生活費被納入傷殘賠償金,不應理解為“納入或扣除”,從上述案例中, 也可以理解為,其實是“加入”的意思,如果受害人有近親屬需要贍養,生活費損失依法計算。
本案中,陳某關於傷殘賠償金的計算不應單獨作為受撫養人生活費的單獨索賠的主張,在法律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本文作者為高志鵬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