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下午,L律師向北京關韜中茂(青島)律師事務所遞送了印有“專業敬業、德行法”字樣的橫幅,感謝勞資人力資源團隊張東律師為其提供專業、細緻、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L先生是廣東某藥企的員工,入職後在濟南工作多年,後來公司調到青島負責膠東市場,L先生同意了,來青島工作後,因為孩子需要上學, 他在青島買了房子,在青島安家落戶,就在L先生以為一切都穩定後,公司突然要求L先生回濟南工作,L先生立即向公司表示,孩子需要上學,他在青島買了房子,在濟南面臨難以逾越的困難。L先生收到後,第一時間回不了濟南就回覆了公司,並表示如果公司能解決相關困難,就同意在濟南工作,但最終還是公司在疫情期間解除了與L先生的勞動合同。
L先生委託張總**他和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我們向青島市勞動仲裁機構提起訴訟,在青島市勞動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後,我們第一時間向青島市法院提起訴訟,隨後公司也在廣東提起訴訟, 經青島地方法院安排**,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經青島市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將案件移送廣東,一審、二審後最終結果在廣東作出,均支援L先生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員工履約地點包括但不限於膠東地區,包括青島,且主要在青島市,但在青島市內沒有辦事處,青島市的幾家大型醫院是履行勞動合同的場所。
我們可以確認L先生的工作地點包括青島市南區,公司在勞動仲裁程式中確認L先生的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在青島市。 即使只看勞動合同的條款,不看實際履行情況,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場所也包括青島市南區,因此市南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的管轄地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點不限於固定或唯一。 此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規定了多份勞動合同分別履行仲裁案件的處理。 只要青島市南區屬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根據上述規定,市南地方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但最終,青島區法院以勞動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為由,將案件移送至廣東省地方法院。 我們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的前提是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本案中為L先生繳納社會保險的公司屬於本案中的用人單位。
但最終,青島區法院認為,為L先生和L先生繳納社會保險的公司存在代表L先生繳納保險費的關係,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同樣值得考慮的是,在管轄權爭議中是否有權作出這種決定。
在二審過程中,法院主要審查了L先生是否受僱於濟南工作,我們主張,第一次調整到青島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因為L先生當時沒有克服不了的困難,但調整單位拒絕與L先生協商。 而L先生已經在青島安家落戶,孩子還小,需要在學區就讀,如果全家去濟南解決孩子上學的問題,如果L先生乙個人去濟南,兩地相距300多公里,單位拒絕給予任何交通補貼。顯然不合理。
我們認為,工作地點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時必然要考慮的因素。 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工作地點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但本案勞動合同第二條對工作地點為“北方地區縣市”的規定並不明確。 本案中,雖然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中國北區縣市”,但這種過於寬泛的約定並不能反映勞動者的真實意圖,也存在不公平合理,因此不能以上述條款作為判斷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合理性的依據。 根據《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11條的規定,以實際履行為準。 本案中,L先生在青島工作多年,L先生的工作地點應為青島市。 此外,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審理期間,公司均認定L先生從青島市調往濟南市是工作地點的調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修改應符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者有權在平等的基礎上自願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至於本案勞動合同中關於公司有權單方面調整工作地點的約定,則屬於公司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員工權利的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該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編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的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第536頁至第538頁明確指出,該協議過於原則性,不夠具體明確,沒有充分說明可以調整立場的情況和條件, 間接排除了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的修改達成共識的權利,因此,這樣的協議不能產生其字面上的法律約束力。
L先生的工資由廣東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與青島公司沒有書面勞務派遣勞動合同。 既然兩家公司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都承認了社會保險繳費關係,如果L先生投訴社會保險的補繳,是否意味著青島公司需要先撤回社會保險,然後廣東公司再根據L先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補繳? 這樣一來,對於廣東企業來說,幾年後每天5/10000的滯納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我們多次指示L先生與公司溝通,盡量妥善解決,要求不高,但公司一直比較強勢,不肯妥協,一再逼迫L先生等待公司計畫調整工作地點通知並報到上班, 我們指示L先生盡快回覆,表達L先生的真實想法。
找律師一定要找乙個真正的律師,而不是製造衝突或仲裁訴訟案件的“律師”,現在市場上的“律師”範圍非常大,很多非律師冒充律師,普通人可能很難分辨是不是真正的律師,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去律師誠信平台查詢, 只要是國內律師就可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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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勞動合同解除前,還是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我們都建議L先生與公司和解,L先生願意和解,但由於公司強烈反對和解,公司最終支付了數倍的款項,隨後面臨繳納社會保險(含高額滯納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問題。
不要以為律師勸和解省事,既然選擇律師職業,就不怕麻煩,如果只從律師利益的角度考慮,我們不建議和解是利益最大化,更多的程式產生更多的成本,律師想知道案件的最終結果, 無論律師的結果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判決的結果是一種經驗,但當事人可能無法接受結果,也不需要這種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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