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是一種新興的電子商務模式,主播通過直播向使用者展示和推薦產品,從而促進銷售。 直播費是指主播對直播收取的報酬,一般與直播時長、人數、銷售額等因素有關。 那麼,如果直播未能完成銷售目標,是否構成違約,能否要求投遞機構退還直播投放費?
一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2日,Q公司(甲方)與T公司(乙方)簽訂《**直播推廣服務協議》,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直播推廣服務,直播推廣服務費10萬元; 目標銷售量為50萬元,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務費後2-3個月內應達到的銷售額為50萬元; 乙方根據甲方產品特點匹配主播帶貨,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務費、合同手續等產品相關材料後7-20天內安排首次直播。 如果乙方在2-3個月內安排的所有直播均未達到實際銷售量50萬元,乙方將根據銷售量決定重播次數甲方保證參與本次活動的產品直播為全網最低價及歷史最低價等。
合同簽訂後,Q公司於5月14日向T公司轉賬30900元。 然而,截至2021年8月12日到期日,T公司的銷售額不足1萬元,與合同約定的50萬元的銷售額相去甚遠。
Q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T公司向Q公司退還30,900元; 2.T公司向Q公司支付違約金3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由T公司承擔。
2. 法院的裁決
一審法院駁回了Q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Q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第三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T公司是否應退還相應金額並向Q公司支付違約金。 對於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首先,從案件涉及的合同12、可以看出,T公司應支付10萬元,讓Q公司完成50萬元的銷售量,在20個會話的基礎上,而Q公司目前只支付了第一筆款項,未能完成50萬元的銷售量不能完全歸咎於T公司。
二是T公司稱其已為Q公司完成8次直播,而Q公司確認已完成5次直播,且T公司首筆付款後直播次數基本達到直播進度。 雖然累計銷售金額未超過萬元,未達到銷售目標,但T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補了該田,並在雙方溝通中多次表示願意補用該田。 Q公司和T公司未能實現50萬元的直播銷售額,T公司確實聯絡了Q公司,提出轉播銷售,但Q公司拒絕了。
根據現有證據,銷售不合規行為不能完全歸咎於T公司,T公司也採取了補救措施,不屬於故意違約或疏忽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T公司至少完成了5次直播。以理由不足而解雇旅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四、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點主要圍繞T公司是否應退還相應金額並向Q公司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展開。
根據本案合同約定,T公司在完成50萬元的銷售量後,應向Q公司收取10萬元的款項。 然而,Q公司只支付了第一筆款項。 法院認為,T公司並非完全應歸咎於T公司未能達到銷售目標。
關於未能達到銷售目標的原因,法院指出,產品銷售達標可能有多種原因,Q公司提供的產品直播**不一定是全網最低價。 法院認為,銷售差異不能完全歸咎於T公司,特別是因為T公司已經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
同時,法院明確指出,T公司沒有故意違約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 然而,根據法院的裁定,Q公司提出的違約索賠以及要求全額退還服務費和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並不合理。
五結論
直播未能完成銷售目標是否違約,能否要求退還直播投放費,取決於雙方的合同和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 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前,雙方應明確自己的身份、權利和義務,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在履行合同時,必須按照合同履行,避免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