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股權轉讓、股權平台、股權轉讓收益
持股平台現已成為企業股權激勵的標配。 將多個自然人激勵接受者納入有限合夥企業的持股平台,從而在目標公司層面實現清晰穩定的股權結構,有效保護激勵接受者的分紅和增值權益,通過GP設定有效控制持股平台持有的股權。
持股平台有很多優點,不言而喻。 但是,對於激勵物件來說,作為自然人股東,直接持股變成間接持股,股權退出環節的程式比較多,自然限制較多,尤其是當上市前獲得的股權被撤回時,間接持股的問題會更加突出。
上市後規則
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則對上市後上市後的原始股東有許多限制性規定。
其中,對實際控制人和大股東的各種規章制度最為嚴格,但鑑於本文的重點,我就不多說了。
其他原始股東大致可分為兩類:
一是董事、監事和高階股東。 該集團核心每年限額不超過四分之一,限制範圍包括其直接持股和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
二是普通員工股東。 上市一年後可以一端出售**,理論上可以一次性全部出售。
實踐中,企業在申請IPO時,為了提高獲批率,往往會“自我加壓”,大多數董事、監事、高管和員工持股平台都會承諾將鎖定期延長至上市後36個月。
這樣一來,在實踐中,董事、監事、高階股東和普通員工股東與大股東一樣,被要求禁倉36個月,違反禁售期限制,提前第乙個月,其**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並受到相應的處罰。
持股平台背景下的個人**
當原股東滿足第乙個條件時,如果自然人股東直接持有股份,操作就比較簡單,就像普通股東可以直接在二級市場出售一樣。
但是,對於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個人股東來說,其**行為相對複雜。 從廣義上講,有兩種主要模式:
一:平台內流、GP回購、個人提現。
持股平台保持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不變,持股平台GP回購符合退出條件的個人的房產份額,回購定價是指個人退出時上市公司的股價,從而實現個人退出。
在這種模式下,持股平台的持股比例保持穩定,實際控制人對持股平台的控制權保持不變。
唯一的缺點是承擔回購義務的GP的資金實力較高,因為按照上市股價退出時,回購金額往往巨大。
第二:平台**股被重定向,減少出資,個人退出。
持股平台通過協議轉讓、公開市場交易等方式轉讓上市公司的股份,以獲得股權轉讓資金,然後需要退出的個人股東相應減少對持股平台的出資量,以獲得減資對價,即股權轉讓資金,從而實現個人退出。
在這種模式下,持股平台對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也相應降低,需要相應披露。
但這種模式的優點是GP不需要承擔回購義務,因此不涉及實際控制人或GP的財務壓力。
需要補充的是,由於第二種模式涉及減資,因此相應程式的時效性會因持股平台的屬性而有很大差異。 持股平台是有限合夥企業,手續比較簡單,但如果是第一,就涉及減資公告,至少30天的公告期,周期長,手續繁瑣。
這也是為什麼一般建議持股平台優先選擇有限合夥企業而不是***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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