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充套件通常分為主動擴充套件和被動擴充套件。 自願延期是指在LPA約定的期限屆滿時,為實現合夥目的或配合投資專案的退出時間節點,通過特定程式相應延長合夥期限。 自願延期通常是一種合同安排,這可能是相對樂觀的結果,也可能是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對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來說都是無奈的舉動。
一旦出現被動延期,結果通常對投資者來說並不樂觀,要麼是投資專案無法退出,要麼是管理人已經預期要等到第一期期滿才能退出,不得不延期清算。
**在中國推廣的常見決策機制如下:
1) 經所有LP一致同意。 這種安排對有限合夥人最有利;
2)經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安排的利弊取決於合夥人會議的表決機制;
3) 徵得管理合夥人和管理人的同意。這種安排可能對有限合夥人最不利;
4)**期限的第一次延期可由GP經理直接決定,**期限的第二次延期一般由合夥人會議決定。這種安排是各方利益之間的妥協。
無論採用何種機制,**期限的延長都必須符合“適當性”和“必要性”的原則。 “適當性”的原則是**的延長期不能太長,一般是1年或1+1年。 如果延長期限超過兩年,則難以證明其符合“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是管理者在做決策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延期的必要性,通常乙個或幾個專案在退出時面臨關鍵一腳,如果不延期,就會肉眼可見。
在此前的《LP保護手冊》中,我們曾多次強調,投資者在簽署LPA時必須警惕自動延期條款,充分考慮延期的“適當性”和“必要性”,並注意延期期間是否支付管理費。
但是,如果投資者在簽署LPA時沒有足夠重視這一條款,那麼當**到期時,必須非常謹慎地對待延期。 如果已經同意自動延期,並且管理人和管理合夥人同意延期,那麼投資者這樣做的好方法並不多,他們可能會試圖從標準條款的角度質疑條款的有效性,或者從“適當性”和“必要性”的角度質疑延期的合法性。
如果投資者有權決定是否延期,那麼是否同意延期對於彌補損失至關重要。 那你怎麼知道呢? 我們的理解如下:
如果**的投後管理操作規範化,資訊披露充分,確認被投公司即將上市,則可以考慮同意延期;
如果延期不可能,延期不能解決實質性問題,就要考慮清算對雙方的實質性影響,然後決定是否同意延期。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通過推遲不清算來避免確定損失和被投資者起訴的策略在實踐中受到質疑的可能性越來越大。 在近期的一些私募股權糾紛中,如果管理人疏忽在**到期時進行清算,導致投資人未能如期獲得收益,且存在客觀經濟損失,且管理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投資損失是正常投資風險造成的,管理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體比例需要根據管理者的過錯程度進行分配。
此外,自2020年起,中金協在AMBERS系統新增“待處理事項”進行產品備案,將**清算與新**備案掛鉤。 如未在到期日前提交清算申請,或提交申請後6個月內未完成清算,將出現在特別提醒中,可能會對管理人後續的融資產生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