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新修訂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23年令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它指出:未經使用者同意,使用智慧型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特快專遞,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出了許多要求。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需要提供快遞服務時,應當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迫交易;確保快遞的安全,防止快遞的丟失和損壞,以及內部零件的短缺,不要扔或踐踏快遞;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特快專遞將按照約定在承諾的時限內送達收件人位址和收件人為使用者提供快遞跟蹤查詢服務,不得不合理繞道使用特快專遞,不得隱瞞或捏造投遞過程中的資訊。
具體如下:第二十八條規定:
收件人可以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說明便於識別和儲存貨物收據的手段,也可以指定專人接受貨物並確認收到貨物。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貨人不能親自接受特快專遞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另行約定快遞服務方式和確認收到特快專遞的方法。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遞郵件未經授權,不得將特快專遞投遞至智慧型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終端服務設施。
第54條規定: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警告或者傳閱批評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未經使用者同意確認收到特快專遞;
2)未經使用者同意,使用智慧型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特快專遞;
3)扔東西或踩踏特快專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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