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明明當場承認自己與外人熊XX有關係,交易一次是100元,他就這樣受到了懲罰,最後又怎麼能認定他違法?
案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E 01 行中114號)。
2019年3月4日11時08分左右,安某一路走到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進入一家不知名的休閒店,然後於11時16分離開休閒店。 一想到自己的行為被老天爺知道,他知道,熊XX知道,只是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被**注意到了,那天警察一路檢查**。
派出所民警隨後在附近控制了安,並於11時24分將他帶回了他去過的休閒店。 到達店鋪後,安某當場承認與外地人熊XX有關係,**交易一次100元。
警方還在休閒店的垃圾桶裡發現了乙個用過的***,隨後進行了證據保全,**還在現場拍了照片,還對未涉案的安某和熊某某進行了全程審問,並製作了“證據保全清單”和“追回物品清單”,向熊某某追回了100元。
京開公安局還準備並送達了《證據保全決定書》,並送達了未涉案的安某、熊某某,告知其證據保全清單中的物品將依照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扣押30天(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4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款,並告知其起訴權,安某對《證據保全決定書》未提出異議。
安某和熊某某(未涉案)在***現場**、追回物品清單、《證據保全清單》上簽字確認。
隨後,開開公安局沢陽派出所傳喚與案件無關的安某、熊某某到辦公室詢問調查,並向安送達《行政案件權利義務通知書》和《傳喚家屬通知書》,但安某拒絕提供家屬詳情
經分別詢問,安某和未涉案的熊某某均承認了當天***的違法事實,並均表示當天利用***發生關係,安某向未涉案的熊某某支付了100元。 未涉案的安某和熊某分別指認了對方,並在訊問筆錄和辨認筆錄上均簽字確認。
* 經認定,安某實施了**行為,同日對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行政處罰。
雖然安某本人承認**,證據確鑿,但安某仍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提起行政復議,但行政復議維持原行政處罰。 安某仍不滿意,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駁回其請求,安某不服,提起上訴。
但沒想到二審居然讓安某推翻了案子,這出乎意料,二審為何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輔警具有維護公共安全的基本執法權,但與人民警察不同,輔警沒有獨立的執法權。 除書證外,本案當事人在訊問過程中還提交了城市監控**等視聽資料、視訊和截圖。 在逮捕上訴人安某的過程中,城市監控**的內容與被上訴人提交的兩份“扣押筆錄”和“現場筆錄”中註明的警察或檢查員不同,被上訴人“訊問筆錄”上註明的“訊問人員”也與視訊內容不符,違反了法律法規關於“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名”等規定。 被上訴人在開展扣押、訊問、檢查等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不符合行政程式規範的要求。
被上訴人的復議決定和原審法院未對被上訴人的公安行政處罰程式進行嚴格審查,是司法開公安局適用法律錯誤。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市人民**的復議決定違法。
由此可見,二審委員會的判決是由於公安機關執法存在輕微的程式瑕疵,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行為程式稍有違法,但對原告權利沒有實際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認定違法的判決, 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開展詢問等調查取證工作時,在缺乏《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要求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被認定存在程式瑕疵。 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必須表明其執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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