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上午9時,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開幕。 今天的熱搜引發了熱議——委員會建議女性可以休長達 2 年的帶薪產假
對於這個“建議”,網友們出人意料地一致,認為這只會讓女性的就業環境變得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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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女職工因懷孕被公司調職引發的勞動爭議案,最終裁定婚紗工作室應向餘女士支付4萬餘元的經濟賠償金。
2016年9月,俞女士加入一家婚紗工作室,並逐漸晉公升為服裝部負責人。 2022年3月,俞女士經醫院檢查確認懷孕,隨後將情況告知了婚禮工作室。
2022年6月,婚房以俞女士月度表現不達標為由,將她從裝扮主管調職為裝師,調動後的工資按著裝師的標準執行。 俞女士對工作室調職的決定不滿,積極與工作室溝通無果後辭職,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婚紗工作室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賠償。
仲裁委員會支援了俞女士的部分仲裁請求,婚紗工作室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婚紗工作室稱,俞女士在調動通知發出前7個月未完成績效考核指標,婚紗工作室根據其工作表現和工作態度,將她的職位調整為禮服師傅,且其工作崗位未因俞女士懷孕而調整。 著裝主管和著裝師傅的績效佣金計算方式存在差異,如果業績高,著裝師傅的報酬可能會高於著裝主管。
俞女士稱,在崗位調動通知發出之前,婚慶行業的整體業績下滑非常嚴重,不僅在自己的店面上,在婚紗工作室設定的績效指標上也有所下降。工作室由於店面整體運營壓力,無法承受太多的人工成本,所以在得知自己懷孕後,她被調到了需要做更多體力活的服裝師傅的崗位。
經審理,台江法院認為,在餘女士懷孕期間,婚紗工作室以余女士“業績不達標”為由,將餘女士的職位從服裝主管調整為服裝師傅,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員工考核的具體績效標準,並已將標準和於女士的具體考核值告知於女士。 因為“業績不達標”是對員工的負面評價,由此產生的“懲罰性”調崗,調整後的崗位待遇必然與原來的崗位不同。
婚紗工作室未就崗位調動達成共識,單方面作出調崗決定,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調整後的職位不會對孕婦健康構成一定風險的,應認定婚紗房未提供相應的孕期保護條件。
法律分析
許多公司不願意招聘女性員工,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女性的生育問題。 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發揮每位員工的最大價值,企業更青睞不會懷孕、不會生育的男性員工,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企業在招聘時都存在“性別歧視”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限制專業技術職稱、崗位的晉公升、評價和聘用,解雇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就業)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依法懷孕或享受產假,勞動(用工)合同或勞務協議期限屆滿的,勞動(用工)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長至產假結束。 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僱傭)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僱傭)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也有例外。
雇主在實施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不難看出,法律保護了女工的勞動權益。 但公司仍然不願意招聘女性員工,即使他們知道這是非法的。
本案中,俞女士因懷孕被迫調職,從著裝主管轉為著裝師傅。 著裝主管根據幾位著裝大師的總業績計算績效佣金,主要工作是對著裝大師進行管理和培訓; 著裝師傅根據個人表現計算業績提成,主要工作是向顧客介紹禮服,提高顧客購買意向,推廣訂單。 兩者的勞動強度是不一樣的。 在介紹和銷售禮服的過程中,為了促進訂單,禮服師傅需要帶領顧客反覆挑選各種禮服。 由於禮服的重量比普通禮服重,所以禮服師傅在協助挑選和引進禮服的過程中,需要承擔多件禮服搬運的任務,其勞動強度遠大於只需要人員管理和培訓的禮服主管。
即使兩者的基本工資相同,禮服師傅也難免需要付出比禮服主管更多的勞動,才能獲得與禮服主管相近或更高的績效佣金。
而且因為俞女士懷孕了,不適合做勞動強度比較大的著裝師傅,尤其是從主管職位到專員職位,更不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婦女在工作和工作期間的安全、健康和休息權。 婦女在月經、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受到特殊保護。
女職工懷孕後不適合原崗位的,可以與職工協商調崗,調崗也應根據女職工的身體狀況決定,並確保調整後的崗位不會對孕婦的健康構成一定風險, 不得以降低勞動成本為目的,單方面將懷孕職工調到勞動強度較大、健康風險較高、勞動報酬較低的崗位,以迫使其自願辭職。
這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也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end
近年來,關於女工就業的爭議不多,案例也多起。
政協委員的提案對女職工自身是有利的,但如何落實,實現職企雙贏,還有待落實。 如果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能夠完成工作,如果企業不感到女員工懷孕分娩的損失,相信職場中就不會有性別歧視。
當然,相關政策不只是出台,真正保障職場女性職場地位的措施還有很多討論和落實。
編輯:人群。
評論:邱秋。
法律評論:肖袁律師。
案例**: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