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是最複雜和最具爭議的環節之一。 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部分的保險單的分割方式和原則也備受關注。 本文旨在**婚姻財產分割中的一種特殊情況——政策分割的情況。
當保單由第三方為配偶一方購買,並且有單方保費贈與協議明確規定保單僅給予丈夫或妻子中的一方時,該保單應被確認為個人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保單的性質更接近於個人的贈與財產,而不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決定要求協議明確說明贈與方,否則,保單將被視為贈與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在離婚時應分割共同財產。
對於婚前購買的保單,如果婚後財產繼續用於支付保費,則保單的現金價值包括夫妻財產的要素。 這部分共同財產的比例是根據實際支付的保險費確定的,在離婚時應相應分割。 在這種情況下,保單的分割既考慮了保單的個人屬性,又考慮了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貢獻,體現了財產分割的公平性。
當聯名存款用於購買保單時,保單的現金價值應被視為聯名財產,無論保單登記於誰的名義。 離婚有兩種處理方式:退保和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但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保費金額高於現金價值的情況,這種選擇會招致損失。 如果投保人繼續投保,投保人將賠償對方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投保人以後可能需要通過協商進行變更,以後可以與保險公司協商),旨在確保雙方的經濟利益得到公平對待, 同時考慮到該政策可能帶來的長期利益。
有的法院從保單的性質角度考慮,由於保單**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依據的,因此,在離婚時,對於保單的分割,無論保單的受益人是誰,都認定保單的現金價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 但是,一些法院已經確定,由於保單的受益人是子女,夫妻為子女購買保險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因此保單可以被認定為夫妻送給子女的禮物,離婚時保單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當然,在實踐中,如果一方在離婚前購買了鉅額保費的保單,以便讓另一方分享較少的財產,即使此時受益人是子女,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分割。
**10,000 粉絲獎勵計畫 5.一方在婚後獲得的死亡保險金。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取得的死亡保險金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視情況確定
1. 如果保單明確指定丈夫或妻子之一為身故受益人,則配偶獲得的死亡撫卹金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保單未約定死亡受益人的,以死亡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即丈夫或妻子為死亡保險金的法定繼承人,財產也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3、保單內無受益人且未選擇法定繼承人的,死亡保險金由其繼承人作為繼承繼承,夫妻繼承的死亡保險金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