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錢大軍他是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和博士生導師。
幾年前,昆明動物園“猴貓共存”的爭議一度成為社交**的熱點,相關話題多次衝上熱搜。 這已經不是網友第一次發聲說虐待動物了,因為**,已經有十幾起虐貓、虐狗事件得到了妥善處理。 這是否表明公眾對動物保護的看法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恢復《反虐待動物法》的時機已經成熟?
2009年《反虐待動物法》草案引起軒然,在立法目的、可行性、公平性和適用可能性等方面存在意見分歧,導致專家意見草案崩潰,沒有進一步的訊息。 不可否認,近年來經濟發展和新思想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們對動物保護的觀念,但這是否足以支援《反虐待動物法》的出台? 如果恢復《反虐待動物法》,應該遵循什麼立法目的來收集更廣泛的社會共識?
雖然公眾對虐待動物行為的譴責基本相同,但在一致認知的表面之下,存在著尚未彌合的根本鴻溝,這也是當時《反虐待動物法》專家意見稿的爭議焦點——立法的目的是保護人類利益還是僅僅為了保護動物利益? 因為立法不可避免地無法避免人類利益與動物利益的衝突:深度動物保護必須涉及人類利益。 有人質疑,人的福利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但動物的福利必須得到保障。 另一些人則認為,這兩者並不矛盾,保護動物也是在保護人類本身。 我國目前的動物保護基本上是在保護人類的前提下進行的,從《野生動物保護公約》的立法宗旨表述中可以看出——“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這部法律是制定的。 “在《反虐待動物法》的制定中,必然會涉及到人類利益和動物福利的協調,兩者之間的實際矛盾和衝突不容忽視。
《反虐待動物法》草案中最大的爭議是禁止非法食用貓狗肉的條款。 這一爭議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因為它涉及一些當地人的飲食習俗。 對這一條款的討論往往涉及關於食用貓肉或狗肉是習慣性還是生理需要的爭議。 如果只是人類對蛋白質的生理需求,那麼很容易找到替代品; 但是,如果它來自生活習慣,尤其是當地的習俗,那麼簡單的禁令可能會有問題。 一般而言,禁止某些習慣或習俗的立法往往需要較高的執法成本,更有可能產生附帶的負面後果,甚至可能對立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違背立法原意的損害。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任何涉及習俗的事情都不能被立法禁止。 南韓一向實行狗肉消費,但今年1月9日,南韓國會以208票對0票通過了《禁止飼養、屠宰和分銷狗作為食物的特別法案》,該法案將於2027年生效。 法律明確禁止飼養、繁殖和屠宰狗作為食物,以及分銷和銷售狗和加工過的狗肉。 以食用為目的屠宰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6元)。20,000元)。然而,也應該注意的是,在缺乏良好的概念或制度支援的情況下,倉促立法可能會在更大程度上危及動物福利。 更可能的途徑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推進對動物福利的保護,包括立法(地方立法)和司法機構。 例如,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4月1日發布的《關於在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將犬貓的消費排除在白名單之外。 對危害動物福利的行為進行分類,規範人們已形成基本共識的虐待動物行為,以切實可行的倡導規範促進社會或部分公眾習慣的改善。 必須明確的是,食用貓肉和狗肉在過去可能是一種習俗,但在中國任何地方,嚴重的虐待動物從未成為習俗。
因此,《反虐待動物法》的制定應兼顧人類和動物的利益,並尋求兩者利益的最佳平衡。 在保障人類合法道德利益的前提下,要用文明道德來克服叢林法則。因此,制定《反虐待動物法》首先應合理劃定保護的基本邊界,從而明確保護的操作規範和違法行為的後果。 超越界限,劃定保護行為的倡導範圍。 其次,應根據保護的邊界,明確立法中一些關鍵概念的法律含義,如虐待和動物,以減少不必要的分歧和糾紛。 最後,重要的是要確保現有的動物保護規則得到現有系統的支援,或者至少被納入其中。 為了使立法實現其功能期望,必須確保執法單位有執行法律的意願和可能性。
因此,實事求是的態度應該是在尋求社會共識**,加強立法的可能性。 在當前背景下,理性、持續地討論立法的可行性,或許比立即出台一項立法要好,激進的動物福利保護要求不僅會降低立法的可能性,而且不利於在真實的動物保護環境中,加速形成全社會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理念。 當然,這個過程不一定很長,正如今年早些時候南韓的上述立法所證明的那樣。
本文原載於2024年2月28日《上海法制報》B3版,朱飛擔任執行主編,徐輝擔任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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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飛、陳淑楠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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