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乙個名叫徐的男人在業餘時間走進一家足部按摩店。 他被店家的氛圍所吸引,決定嘗試這樣的服務,於是在店主的推薦下,選擇了***譚為他提供服務。
徐和譚在修腳時聊得很開心。 然而,隨著交流的加深,徐突然提出了乙個大膽的要求,問譚是否願意和他發生關係,並表示會給她足夠的補償。 面對這樣的提議,譚某想了想,選擇了同意。 所以兩者之間是有關係的。 隨後,徐某向譚某支付了398元,匆匆離開了足部按摩店。
然而,兩個月後,足療店被舉報和調查。
在調查過程中,**翻閱了譚的交易記錄,發現了徐某的存在。 隨後,**將150多名涉案人員逐一傳喚到案,徐某也在其中。
譚某經鑑定後,被認定為**行為,因此被處以行政拘留10天。 ** 還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徐某及其家屬簽字。
然而,徐某對這個處罰決定非常不滿。 他認為,事件發生已經過去了兩個月,現在已經過了處理的法定時效期。 此外,徐還認為自己只見過譚一次,而且已經兩個多月沒有再見到他了,譚不可能一眼就認出他來。 因此,他認為這是公安機關濫用職權,讓譚某隨意指認他人。
於是,徐某決定向公安機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他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公安機關的處理違法。
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徐某能打贏這場官司嗎?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在我國是違法行為,無論過了多久,只要被發現並確認,就會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 二是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沒有濫用職權。 作為證人,譚某有權指認徐某的行為,其指認也得到了其他證據的證實。
因此,從法律上講,徐某很難打贏這場官司。 他的行為已經構成**,公安機關的處理也是合法合規的。 這起訴訟可能會讓徐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對他未來的行為起到警示作用。 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無論何時何地,都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要觸碰法律底線。